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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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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查询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1-12-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81
  案例回放
  
  质疑人宇可公司就某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组织采购的某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称:1.根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所有投标产品都必须持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而中标人的投标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早于2010年8月9日被撤销,不能再参加投标;2.中标人曾经在某地参加政府采购时被行政处罚,限制其在3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从被处罚至今没有超过3年期限,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中标人不能成为合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更不能中标本项目。在质疑书的附属材料中,宇可公司还提供了相关网站查询结果的网页打印材料和该网站链接,说明其质疑的事实来自于网络公开的资料。
  
  采购中心查看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发现其中的确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记下该证书的编号,然后通过网络打开了查询《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政府网站--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在该网站的查询页面上输入该证书编号,出现的查询结果是该证书已经被撤销;再开打某省财政厅网站,在违法处罚查询页面输入中标人的名字,发现查询结果是:该中标人在该省政府采购某项目投标中,由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而被处以罚款和3年内不得参加该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中心经电话询问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确认了该处罚决定,但某省财政厅称不能提供书面处罚决定书,可以打印网络公布的处罚信息。
  
  由于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来源于网络查询结果,如何认定质疑事实,在采购中心内部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在未有其他书面证据时,仅有来源于网络的证据,其证明力不足,很难认定质疑事实;有人主张,虽然本案的所有证据都来源于网络,但都是来源于政府网站,是有效的,可以据此认定质疑事实。
  
  经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中心最后认定该中标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中标人的投标应视为无效投标;而虽然中标人在某省被处罚,但处罚决定的效力仅限于该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不影响中标人参加本次采购。
  
  专家点评
  
  采购中心对该质疑的认定是正确的。
  
  首先,来源于政府网站的查询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自国家机关网站的信息(文件)就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息(文件);通过政府网站查询到的某些结果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其他方式(如政府公报公开、报刊公开、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等)的公开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本案例中,采购中心可以仅以两个来自于政府网站的查询结果作为证据,认定质疑事实是合法的。
  
  其次,上述案例中的处罚效力范围仅限于做出处罚决定的某省政府采购活动,对不在处罚效力范围内的本案例中的项目没有影响。除非上述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曾经有违法行为、被处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在被限定期内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此外,调查质疑案例时,要区分政府网站和非政府网站(官方网站和非官方网站)。一般而言,政府网站的网址里都有gov字样。因为政府网站上的某些信息很容易被转载,转载后的内容有可能是被修改过的,所以,在通过政府网站查询时,应先通过其他方式来确定某政府机关的确切网址后再查询。尤其要注意,不要直接采用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网站链接查询,以免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商利用。
  
  法规链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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