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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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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的预算管理体制问题(二)
发布日期:2006-11-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9

     三、政府采购中心最适宜采用的预算管理体制

    纵观上述各种预算管理体制,笔者认为,“差额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既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又适合于眼前的客观现状,是目前政府采购中心最理想的预算体制模式。

    1、“差额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有利于财政部门在保障采购中心运行经费的同时,控制其经费支出规模,充分节约财政资金。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不少地方对采购中心的经费都采取了“全额拨款”的预算管理体制,因而,不少的采购中心在经费使用上缺乏厉行节约的素质,如,有的在风景区举行开标、评标活动,有的在豪华宾馆举行邀请投标活动,有的以外出学习和研讨为名大搞旅游活动,至于大吃大喝等更是不值一提,这就严重地浪费了财政资金,而对采购中心实施“差额补助”的预算体制,就明确了经费的用途,并只对采购中心合理支出中的经费缺口部分进行补助,这就束缚了采购中心大手大脚用钱的恶习,从而节约了财政资金。

    2、“差额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有利于调动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差额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就是对采购中心运行经费的缺口部分由财政预算给予补助,以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行的一种预算管理体制。这样的体制,既能给采购中心造成“危机感”,因其经费不是财政全额供给的,必须要通过市场运作,规范服务,提高采购操作质量,努力增加收入,又能让其有一定的“安全感”,因其差额部分是有可靠经费来源的,采购中心不必追求经济效益,因而又能充分调动采购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强化其采购操作的法律责任。可见,对现行政府采购中心试行“差额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是一种比较适当的选择,也非常符合于当前的现状。

    3、“差额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有利于保障采购中心的正常运行。根据《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应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机构,从上面分析我们知道,为保障政府采购工作的充分开展,“全额拨款”的预算体制不适合于政府采购中心使用,但如果财政上不予安排机构运行经费,让其自收自支,也难以保证政府采购中心的非营利性。介于此,我们可以采用折衷方案,对采购中心在其运行过程中的经费缺口部分由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或弥补,这样既能避免采购中心的“营利”行为,又能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转。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崔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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