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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与利润挂钩让代理机构重“荣辱”
发布日期:2011-12-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32
   通过赋予代理机构一定的信誉分值,并将其与代理行为及行为权限挂钩,在代理行为符合行为指标时进行加扣分,所得分值与代理利益相关,从而实现行为引导。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规范了社会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加强了对社会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笔者认为,还应对其代理行为进行规范。
    逐利性与公共性
    笔者认为,社会代理机构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追逐市场利润的特点。同时,作为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代理行为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社会代理机构是企业法人,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以代理服务费为其主要业务收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工作人员是企业工作人员。正是代理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决定了其代理行为具有逐利性特征,在代理活动中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可能在采购过程中通过违法操作、恶意操纵等方式实现非法目的。
    同时,代理机构作为采购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结果由采购人承担,具有公共采购的特点,因此其代理行为具有公共性。公共性的特点决定代理行为关系着采购公平、采购事业健康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与政策目标的实现息息相关,因此需要规范其代理行为。  
    积极收益与消极收益
    基于社会代理机构的逐利性特点,可以通过代理行为指标,附加相应的利益导向,引导其行为。
    笔者按代理机构利益作用方式的不同,将代理机构的利益收益分为积极收益与消极收益。所谓积极收益,是代理机构代理行为取得了正面效果,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具体来讲,是指代理机构行为获得采购人、监管部门肯定的评价,或受到社会认可,为其带来良好的信誉,产生更多的项目代理机会及其他正面的显性或隐性收入。所谓消极收益,是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不规范,遭受采购人、供应商或监管部门的负面评价,信誉降低,代理机会减少而产生直接或间接损失,消极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社会评价的降低导致采购人委托其采购项目的减少、处理供应商质疑引发的成本增加、受监管部门处罚或信誉度降低产生的代理行为受限。其直接后果是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权的减少及伴随的中标服务费的减少。
    规范行为指标的设定
    笔者认为,要通过利益导向引导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设定科学有效的行为指标是关键。行为指标应合法、合理、科学、严密、全面、具体。
    代理行为指标的合法性是指采购活动的每个行为指标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政策导向。合理性是指代理行为指向的行为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机构的成本,并有利于实现规范采购,否则,代理机构按照该指引开展代理活动将付出更高的成本,会使代理机构偏离指标指引方向,无法发挥指标的引导作用。
    代理行为指标的科学性,是指所设定的代理行为指标能有效引导代理机构公正地进行采购活动,最大限度地排除采购人非法干预采购过程,并有效防范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严密性指所设定的行为指标能尽量减少漏洞,使代理机构无法通过规避指标实现非法目的。所以,采购行为的关键过程均应设定行为指标,以保证代理行为指标的严密与不可规避。
    代理行为指标的全面性,是指自采购预算编制始至所有资料归档止的整个采购过程中,均要有代理行为指标的规范。具体性是指在采购的每个阶段,代理行为的指标设定应具体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行为指标应针对代理行为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具体操作方法是,通过赋予代理机构一定的信誉分值,并将其与代理行为及行为权限挂钩,在代理行为符合代理行为指标时进行加分或扣分,所得分值与代理利益相关,从而实现对代理行为的引导,规范采购活动。(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财政局)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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