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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能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吗?
发布日期:2006-11-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6

    《招标投标法》以及各地制定的《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纳入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范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后,各地除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外,还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基本建设工程,有的低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低于(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批准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但笔者认为,这部分项目仍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问题篇

衔接不够

    我国的基本建设招标投标已形成一整套制度体系,竞争性谈判方式与现行制度体系衔接不够。《招标投标法》颁布以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国家民航总局等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国家有关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建设招标投标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基本建设招标文件范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投诉处理办法等。

    我国的基本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经过长时间的摸索,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后,已形成了一整套制度体系,在招标方式上基本上采用的是公开招标方式。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项目率先采用国际通行的“评标最低价中标”方法,并取得较好效果。现行的基本建设制度体系虽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基本上被供应商、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所认可。基本建设招标投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竞争性谈判方式也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如何与现行基本建设制度体系相衔接是一个需要全面研究的课题。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原来的制度体系如何衔接还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之前,简单地认为项目金额小,单纯为了压缩招标投标时间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一种不明智的选择。既无法操作,又容易引起供应商投诉。

不利于充分竞争

    基本建设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有排斥潜在供应商之嫌,不利于供应商(施工企业)充分竞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先进行供应商资格预审,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在现阶段,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具有较丰厚的利润,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比较积极。国家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解决基本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中限制供应商投标问题,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但从竞争性谈判的规则可以看出,竞争性谈判只允许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有排斥潜在供应商之嫌,限制了供应商之间的充分竞争。

操作不统一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中标原则目前在我国存在较大分歧,高价中标时有发生。《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具体操作程序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一直未出台,致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中标原则在理解和执行中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中标原则应是“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因为“评标最低价中标”最大限度地压缩人为因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供应商更具有约束力。另一种意见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没有操作性和约束力。

    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地方的代理机构把竞争性谈判进行了改头换面,演变成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压缩版,把等标时间由二十天压缩为十天以下,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部分占到总分值的40%左右,评委打分部分给留出了较大的空间。把竞争性谈判进行改头换面以后,有关各方都有了可操作空间,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改头换面后的竞争性谈判方式特别钟爱,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甚至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项目纷纷实行了竞争性谈判方式,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演变成了主要采购方式。其结果是高价中标、供应商投诉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因此,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中标原则还存在较大分歧时,不宜急于被引入基本建设工程领域。

标书质量难保证

    十天以下的等标时间,直接影响了供应商制作标书的质量。供应商参加基本建设工程投标与参加货物的投标有着很大的差别,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如详细阅读施工图纸,察看施工工地现场、对不明白的问题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询问、核实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设计施工方案等。为了给供应商留出充分的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二十日。”

    一个基本建设工程不论其金额大小,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工作量是一样的,如果仅由于金额小而压缩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把等标时间由二十天压缩为十天以下,会使一些外地的供应商或暂时有其他工作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做不出投标文件。即使供应商在十天以内编制出投标文件,也会影响到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


 
为履行合同留下隐患

    我国各地的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自2003年7月1日以后,均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不具有编制资质的要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目前,我国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工程清单其数量和格式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一并发给供应商,投标人的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的方式。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供应商中标后,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将作为计算工程变更、追加合同价款以及索赔的依据之一。基本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对图纸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图纸调整后就涉及工程量和结算总价的调整,追加的合同价款等于增加的单项工程量乘于该项的投标报价(在履行合同期,投标价是不允许变动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合同一方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即“索赔”。

    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谈判时实行二轮报价或三轮报价,后一轮的报价总是比上一轮的报价低出一部分,这时的报价与投标文件的报价有了一个差额,无法与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相衔接,因计算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工作量比较大,如果在谈判现场重新做二次或三次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既不现实,又不严肃。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表面上缩短了招标投标时间,实际上给施工变更、合同履行留下了隐患。发生图纸变更,就涉及合同价款结算,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与谈判总价之间存在差额,必然引起资金结算(合同履行)纠纷。一旦发生合同价款计算纠纷,采购人、国家有关部门都会对监管部门的采购方式审批工作表示不满。
 
    对策篇

    把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是《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国情。那么,在采购方式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如何把握呢?

暂不用竞争性谈判

    根据前面已进行的较为细致的介绍,公开招标方式已被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所接受。因此,纳入政府采购的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采购方式时,不论项目金额大小、时间多紧迫,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暂不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对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可有效地避免遗留问题的发生。

研究衔接办法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着手研究基本建设工程竞争性谈判方式与现行制度体系相衔接的办法。如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如何与最后一轮报价相衔接?施工图变更如何结算?等标时间十天以下,外地供应商参加投标如何解决时间不够的问题?最低价中标如何履约,低价抢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困难如何解决?等等。制定出基本建设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与现行制度体系相衔接的办法以后,先在一些地方试点,完善后推广全国执行。

监管部门介入监管和投诉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供应商投诉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供应商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公开招标规模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供应商投诉,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由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尽快统一中标原则

    前面已经进行了介绍,目前有关各方对我国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中标原则存在较大分歧,做法不一:“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压缩版,等标时间压缩到十天以下,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中标原则演变为高价中标……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中标原则陷入一片混乱之中,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

    因此,应尽快统一和明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中标原则,即:“通过式评审,评标最低价中标”。对采购人申请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热情从制度上得到有效的控制,通过统一和明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中标原则,使高价中标也得到有效的遏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韩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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