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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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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须划清管理和执行职能
发布日期:2006-11-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4

     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和执行职能的分离工作均已完成。如何进一步明确各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的职能,成为政府采购制度继续推进的前提。本文针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内容 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编制的预算是否科学、合理,有无重复购买、超标准购买等问题;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结果是否合理,采购资金的总体安排是否科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情况;在政府采购实施中所用的标准、方式、程序是否合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等。

    管理对象 研究制定执行操作层面以外的管理办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和项目;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采用规定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申请等。

审计部门

    审计机关是依照人民政府相应设立的,各审计机关根据国家财政体制,按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其职能主要包括:

    审计采购人合法性 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中是否存在规避集中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等行为;是否存在先购买后上报、先赊款后支付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的标准进行采购后的立项工作、有无随意更改标准等。

    审计项目的真实性 采购资金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资金来源采购行为,由此增加债务负担和采购风险;是否向财政部门申请将采购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账户;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政府采购资金的行为;是否存在更改和变通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内容;是否按合同内容条款验收货物;是否存在同供应商勾结降低采购标准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等。

    审计集中采购机构 是否按规定用恰当的方式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招标活动中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死角;是否存在预先指定中标者或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清、越位代办的问题;采购评标方法是否公开透明、投标方法是否存在歧视性和可变性条款、是否存在极少数供应商掌握评标方法的不公平竞争;评标委员会是否公开、透明等。


 
监察部门

    监察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专门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履行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察的职责。监察机关应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防止和惩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监察部门既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及人员的监督,又要对监督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要重点检查是否制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否真正分离;有无违反规定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等。

集采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执行和操作机构,主要履行的职能有:制定面向同级政府各部门的集中采购操作规程;协助制订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采购文件的论证;发(售)招标文件;发布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整合采购项目,集中采购规模;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完整记录供应商的履约、诚信记录;建立政府采购产品信息库,准确把握产品信息和市场行情;受理供应商有关政府采购的询问和质疑;开发、建立、维护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电子政府采购工作;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效益评估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黄雁 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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