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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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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遇尴尬 集采机构是政采主力军 (二)
发布日期:2006-11-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0

营造公平竞争氛围

    根据对《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的理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两类: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认证的具有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两者同属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代理资格的主体。《政府采购法》又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此可知,集中采购机构是集中采购项目代理采购的惟一主体,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

    从目前各地的情况看,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有增长的趋势,竞争变得激烈。这产生两方面的危害:一是很大程度上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二是有的中介机构为了生存,不惜代价和手段,动起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脑筋”,造成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变相流失,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给政府采购反腐工作增加了新的课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严格审批和确认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程序和要求,并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委托项目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合理控制社会中介机构的数量,对不达资质的坚决给予否定。

规范项目委托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19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但部分采购人在申报采购计划完成后,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实施。这种做法与相关规定相悖,这也是集中采购机构“尴尬”的原因所在。
 
    因此,在采购项目委托环节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采用公开的办法进行操作:如定期将所有采购项目委托情况张榜或网上公示;定期由纪检、审计部门对采购项目委托情况汇总单签署检查意见。

健全长效机制

    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以来,各项制度、机制都在逐步完善健全。针对以上违法现象,应完善制度健全管理模式。

    建立健全违法防范体制 具体做到: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完善法律监督;深化纪检、监察、审计等专业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严肃,应改变过去“只查问题,不纠责任”的做法,严厉惩处违法违纪的部门和个人,使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纠,营造良好氛围。

    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主力军,改变目前集中采购机构的“尴尬”处境是拓宽政府集中采购发展道路的基础,这需要各方的共同关注与努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曾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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