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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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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遇尴尬 集采机构是政采主力军 (一)
发布日期:2006-11-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8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市县级以上绝大多数地方的人民政府按相关文件要求,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虽然集中采购机构可能分属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但都在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同职责。

发展遇“尴尬”

    研究全国各地集中采购机构成立后的运行情况,集采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全国政府采购上年度节约财政资金380亿。这充分说明: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成绩是骄人的,作用是明显的,地位是无可替代的。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集中采购机构面临了既尴尬又复杂的局面:如有的地方应该设立而仍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有的虽已设立,但集中采购机构业务量又非常少;伴随财政部31号令的出台,更多的社会中介机构获取了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部分业内人士开始担忧,集中采购机构的路是否越走越窄,“饥饿”状态下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将如何体现?

    根据法律赋予的属性和职能,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存在着以下差别:政府行为与商业代理的属性迥异;政策功能与单一职能价值取向不同;规模效益与分散快速的作用存异;全程维护与纯粹招标服务有别。面对现实,找准根源后对症下药是解决问题、解除集中采购机构窘境的最佳办法。

把好集中采购目录关

    依法制定科学、合理、合法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政府采购工作积极推进和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三公”和诚实信用 在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时,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总结以往的经验,尤其要吸纳政府采购具体操作部门的合理建议,使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能够更好地反映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状况。同时,制定的目录必须给各采购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政府采购目录的公正执行。尤其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在执行采购过程中更应严格执行。
 
    合法化 制定集中采购目录要依法进行,首先,要使其主体合法。《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了集中采购目录制定的权限,按该条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才有权制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但是现在从全国各地执行的情况来看,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五花八门,在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情况下,不仅有地、市、州一级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甚至各县区都有制定并公布的。这些做法,既不利于各地政府采购工作的一致性、规范统一性,也不利于各地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发展。其次,制定集中采购目录要将范围和内容合法化。《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根据货物、工程和服务中规定的主要项目内容,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应该与法律法规相吻合,不能随意删减项目,缩小范围。
 
    有利于健康发展 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必须要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特别是要有利于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推行。各相关部门应从维护政府采购整体利益、促进政府采购整体工作出发,提高依法采购水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曾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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