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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采购如何实现“规模效益” (二)
发布日期:2006-11-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2

     拓宽服务领域 实行“捆绑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也就是说,法律已经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对象和范围。那么如何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基础上拓宽服务领域,扩大规模?笔者所在的市曾做过一次尝试,做法是否合适,现提出共同切磋。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财政、环保、交警三部门的委托组织了一次空调采购。因采购规模不大,供应商觉得利润太低并不积极参与投标。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中心协商后决定,允许将财政、环保、交警三部门的职工购买的相同品牌的空调列入本次政府采购计划。由于价格优惠,最终使采购规模达50余台,实现了较低价格的成交。此次采购,采购人、供货商、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职工四方都满意。

    也许有人会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是为采购人服务的,这种为个人提供服务将自然人的采购与政府采购的采购“捆绑上市”做法是否不妥?笔者认为:

    其一,直接为个人服务的是其所在单位,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仍然是直接服务于采购人,而非自然人。如果说采购代理机构为自然人提供了服务,也只是间接服务,“二次代理”。其二,也是关键的一条,“捆绑采购”不仅没有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而且使当事四方都有利。其三,“捆绑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能要求。法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即是一个政府服务部门。在不违反法律原则,不损害任何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允许个人加入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未违反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要求。其四,创新有利于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法》。法律和制度需要在执行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在不违反法律和制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是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的动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刘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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