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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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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采购如何实现“规模效益”(一)
发布日期:2006-11-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5

    做大政府采购规模是提高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由于种种原因,政府采购在县级往往规模较小。如何才能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呢?

    加强预算约束 着力“化零为整” 编制好政府采购年度预算,不仅仅是《预算法》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要求,更是将零星分散的单个采购计划归类、分析、整合成规模化采购的基础和前提。

    首先,本级预算范围内的采购人应在年初向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年度采购计划,将采购标的、数量、资金来源、采购要求等如实上报。其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要坚持“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对于采购人在采购预算之外的委托申请,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不受理。如属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经审批可单独实施或纳入有关联合采购实施方案。最后,政府采购机关要对单位报来的采购预算认真研究、分析整理,归类整合,将采购标的同类的单个预算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新的总预算。

    打破级别界限 开展“集中采购” 应打破县、市之间的界限,改变以往一市之内所辖各县区之间和上下级之间政府采购业务脱节的局面。为此,可以在设区市设立“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管理、协调市本级和所辖各县区的采购工作,根据各县区报来的集中采购计划,进行分析、整理和归类,制定新的集中采购计划,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而各县区也要适时上报。

    跳出市域局限 组织“联合采购” 除此以外,还应当考虑跳出市本级这个“小圈子”,与不同辖于一市的县市合作,组织“联合采购”。双方或多方建立“联合采购通报制度”,即当事各方把自己在一定时期内需采取联合采购的意向相互通报,以便求得合作的基础。在“联合采购”条件成熟时,当事各方派人组成“联合采购工作组”,由采购规模较大的一方牵头,代行采购人职责。随后,当事各方签订公平、自愿的联合采购协议,就当事各方的权、责、利的划分和具体操作进行规范。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刘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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