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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遏制“黑色招投标”
发布日期:2011-12-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71
   “我国工程招投标中, 建设单位与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向会议作了相关报告。他说,“黑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给建筑、交通等行业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5年多过去了,经过招标投标实践的不断考验和调整,我国招标投标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招标投标已经成为市场竞价的主要方式,招标采购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已经成为一个新兴和重要的行业。 

  我们在看到招投标法有效地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招标投标工作健康运行,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综合效益的同时,也不能回避暴露出的新问题。 

  “黑合同”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出现在我国基础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内。 

  11月下旬,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其中推出的六项新措施,有望对遏制“黑色招投标”起到重要作用。 

  六大弊端待攻克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相关配套法规尚不完善,各行业和地区对工程招投标管理方式各异,招标投标暴露出的问题和矛盾,直接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 

  签定标非改革 招标投标法中,以合理低价作为选标的条件,但许多部门和行业,以控制价作为明标底。然后只抽取一个系数,将系数与控制价相乘作为标底,与之最大符合的报价得分最高。市场理论和实践证明,招标投标本身就是一个公平的衡量体系,如果把抽签作为选标的惟一标准,未免太“游戏化”。这种做法,对市场提升具有杀伤力。市场需要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竞争机制,必须做到标本兼治。 

  价格机制紊乱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是市场的灵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主要取决于价格机制是否健全。针对目前比较流行的控制价招标,弊病凸显:工程价格由政府定价;先公布控制价,不利于招标价格竞争,甚至控制价还有虚高的成分,成为保护价。控制价是由中介机构按照当地定额和信息价,按照图纸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工程最高限价。定额是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也是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所以工程价格有政府定价之嫌。这还是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与W T O规则相悖,影响我国国际形象。在没有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下,控制价也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合理性。因为工程造价与施工工艺、工法及施工组织设计密切相关,不同企业有各自生产工艺流程和施工组织设计;一旦公布控制价,企业预算就会向控制价最高得分比例上凑,投标就变成了投机,市场竞争的技术大大削弱。另外,目前工程定额价格是双轨制,按照固定统一的项目价格构成计算,主材按照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即市场价格,辅材、机械费和人工费是按照定额规定的价格即计划价格。 

  不同行业的定额水平差异较大,相对的分部分项工程,采用不同行业的定额套价,所算结果差异有的达10%,这样势必造成国有资金流失。 

  规避方法不断翻新 原来规避招标的方法是肢解发包、明招暗定等方法; 

  现在以打包采购、竞争性谈判、紧急采购、项目法融资等方法来规避招标。 

  中介机构混乱 许多中介机构利用政府转移过来的职能垄断市场;许多政府公务员在中介机构兼职渔利;中介机构仍然存在“官办”和“事业单位”色彩。一些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了规避主管部门监管,许多代理机构将图纸押金变更为图纸复印费,且收费不给发票。 

  电子招投标新腐败 目前,市场上工程计价软件繁多,全国各级省市的交易中心,几乎没有几家公开电子评标系统是统一数据接口,无形中助长了电子招标预算计价软件系统开发商的市场垄断行为,催生了软件开发商的垄断和管理部门的腐败产生。其次,人为操纵建材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套取虚假的高额材料价差。还有各地管理部门工程定额的编制发布定位偏差,注重部门收益,忽略公众服务功能。定额作为行政规章和规范,政府应该大力推广,只应收取成本费或无偿发布供社会使用。这些费用收取,容易滋生“小金库”或被内部人控制,从而加重企业负担。 

  地方保护和以罚代管现象抬头 许多地方为防止挂靠经营和串标围标,采用会员制和缴纳诚信保证金的做法。这种做法,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规定“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采用会员制和诚信保证金,实际上也不符合“责任、程序、岗位约束”的行政管理制度,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越位监管,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项目实施过程中,也易导致行业主管部门放松监管,最终形成地方轮流坐庄、以罚代管的局面。 

  六招有望遏制“黑色风暴” 

  “黑白合同”、“黑色招投标”、“黑色风暴”等词汇屡见报端。招标投标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一直为世人诟病。在我国交通基础设施新一轮的大发展进程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让社会各届看到了中央高层的态度和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二是充实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 

  三是完善了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和规范评标行为的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及个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以罚款、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是强化了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的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有这些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规定了招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了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规定。 

  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来源:《中国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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