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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才:评判采购预算的科学合理性
发布日期:2006-11-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3

     6、采购预算的编制范围是否具有“全面性”,采购人的分散采购项目应该纳入到采购预算的编制范围。

    对分散采购项目来说,虽然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但,《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由此可见,“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重要形式,更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县一级,分散采购的资金总额要比集中采购的资金总额多得多,离开了对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地方政府采购工作就显得不够全面和充分。因此,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就应充分体现“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少的地方仅重视对集中采购的监督,而忽视对采购人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的管理,特别是表现在采购预算的编制上,有的地方仅仅编制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而忽略了分散采购项目预算,从而给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留下了真空和盲区,也给将来的管理工作造成了被动应付的混乱局面。

    7、采购预算的编制口径与财政预算是否具有“相融性”,采购预算不能脱离财政支出预算的约束。

    众所周知,财政预算一般都是经同级人大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批复后,就必须要严肃地执行到位,一般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因此,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具体细化的财政支出项目,一经确定,也就同样不得擅自变更,这就要求我们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必须要以财政支出预算为依据,无论是采购项目,还是采购金额都必须要与财政支出预算有效地结合和衔接起来,并都得服从于财政预算的约束、服务于财政预算的有效执行,而不能脱离和突破财政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更不得变相地逃避地方人大的监督管理,在具体操作中再另搞一套采购支出计划或方案等。

    8、采购预算的编制思维是否具有“超越性”,编制采购预算时要突出和体现采购预算的源头监管功能。

    编制采购预算是实施政府采购的一项源头性管理工作,它对具体的采购操作起着决定性的指导意义和规范约束作用,来不得半点马虎,在《政府采购法》的第六条也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而,对采购预算的编制就更加要严肃认真,否则就会对将来的采购工作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可在实际工作中,包括一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一些机构和人员,却对编制采购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具体的编制工作也不够慎重。如,有的简单地照搬财政支出预算,使采购预算有金额而没有具体的采购项目;有的简单地摘录了采购项目,而缺少项目的预算金额;有的变相地指定采购项目的品牌等等,所有这些不规范的预算编制行为,不但使采购预算在执行中丧失了可操作性,而且还会给将来的监督管理工作制造了不应有的麻烦和弊端,自己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丧失了预算的监管功能。

    9、采购预算的编制过程是否具有“透明性”,预算的编制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以提高其质量和效果。

    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充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等,为此,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就必须要注意其公开透明度,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将“一碗水端平”。而事实上,有些地方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就缺乏应有的公开性,从而引起不少的部门相互猜疑。如,甲部门为何能采购某些货物或服务,而乙单位为何就不能等等。只有对这些敏感性的问题全部公诸于社会,让大家来评判,才能增强部门和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力度,才能切实提高采购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才会因此而得到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源头监管职能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

    10、采购预算的追加或调整是否具备法定的“效力性”,以使财政资金的使用既合理又合法。

    应该说,采购预算的编制过程是相当复杂和严肃的,也是公开透明的,每一笔资金的安排都已经过多方面的审核把关,并经同级人大部门审议批准后,才批复给预算单位执行。而有关方面或有关单位如果在预算执行中要想追加或调整已批准的采购预算,则必然要严格履行相关的手续和程序,不能让某些单位变相绕过年初严格的预算编制审批程序而轻易地打报告就“要”采购项目和资金。对此,财政部门对任何一项要求调整采购预算的申请报告都必须要组织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相关的专家、原来编制预算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代表等共同参与讨论,以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确实需要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预算,由参与“听证”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作为预算追加或调整预算的依据,否则,财政部门为其追加的预算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就是滥用职权,擅自使用财政资金的不法行为。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崔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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