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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供应商质疑招标公告应予受理
发布日期:2011-12-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40
    案例回放
    A电器公司在报纸上看到了某卫生局采购医用电冰箱的公开招标公告,公告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是“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公告还要求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原件以供查验。A公司认为招标的产品就是一般的冰箱,完全与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无关。从该公告上对采购货物的技术要求看,电器公司生产的冰箱产品完全能满足其要求。招标公告设置的资格要求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据此,A电器公司向该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某招标公司提出了书面质疑。
    招标公司经审查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当地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A电器公司以“供应商资格要求限制了自己参加投标的权利”为由提出质疑,是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A公司必须先购买招标文件才能提出质疑,否则不能受理其提出的质疑。
    可是,当A公司提出要求购买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时,招标公司却说A公司没有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原件,不能购买。A公司的质疑遭遇了两难:提出质疑时被告知必须先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却被告知不能购买。
    那么,招标公司对A公司提出质疑一事的处理是否得当呢?
    专家点评
    潜在供应商依法可以提出质疑
    上述招标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规定。
    首先,法律没有限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购买了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人把其理解为实际上已经向采购人提供了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也有人把其理解为购买了采购文件才是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这样的理解都是错误的。前者的理解把法条中的供应商变成了“中标、成交供应商”,后者的理解把法条中的供应商限定为“购买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都是缩小了法定供应商的外延。而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条件的、根据采购项目的需求有可能或有意向为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即潜在供应商。
    再者,《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供应商从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就可以依法提出质疑”的规定,是指供应商在看到招标公告有异议时就可以提出质疑,而不是要购买招标文件之后才能提出质疑。
   供应商可以质疑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供应商依法可以对招标公告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第十条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以及供应商资格要求;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因此,招标公告作为对潜在供应商发出的投标邀请,其内容包含了可能会在招标文件中出现的主要内容部分。供应商一旦发现其中有损害其权益的内容,即刻便可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自然,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供应商对招标公告提出质疑也就是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而某些招标公告对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提出了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有时限制了一些潜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机会,进而限制了其参加项目采购的资格。如果认为必须购买了招标文件才能提出质疑,那么即使供应商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也会因为无法取得招标文件而无法获得法律规定的质疑投诉权益。这对于供应商而言是相当不公平的,也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综上,上述招标公司应当依法受理A公司对该项目招标公告提出的质疑。
    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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