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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标采购不能甩掉法律
发布日期:2011-12-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04
 “跟标”这一术语常与项目招标采购相伴出现在实践中,但稍加关注不难发现,所谓的跟标,多为采购单位对拟采购项目按之前已采购同类项目的成交价向原成交供应商采购的行为。笔者认为,跟标并非法定招标采购方式。因此,实践中不可随意采取跟标的模式实施采购。如采购单位之前已实施过同类项目现确需补充添购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明确跟标的前提条件和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本法第31条第(三)款规定:在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可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可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解读上述关于补充添购的法律规定,其中有两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是补充添购的前提条件——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或保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二是补充添购的限额——不可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但在实际工作中,采购单位对拟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加分析,为图“省事”常采取简单跟标的模式实施采购。这样的采购虽实现了采购效率,却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是正确选择跟标的依据项目。
  正确选择作为跟标依据的项目(称之为依据项目),避免因跟标而带来的采购风险。因为如果作为跟标依据的项目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存在瑕疵,以至被质疑、投诉或诉讼,其采购结果被否决,或依据项目被判定为违法违规采购的“问题项目”,那么,依此跟标的采购就随之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鉴于此,笔者建议,应合理选择作为跟标依据的项目。
  (1)宜选择本单位已采购的同类项目。采购单位对本单位项目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性、采购结果的价格合理性、采购合同具体条款等情况是全面了解完全掌握的,依此而跟标的采购,可以避免以其他采购结果为依据的跟标采购可能带来的诸多风险。
  (2)宜选择本系统上级单位已采购的同类项目。除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外,在同一系统内实行的其他招标采购政策规定或部门规章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而且作为本系统上级单位,其采购规模和采购成果更具有成效性,对政策规定规章的执行也更具有示范性。所有这些都是降低和避免跟标采购风险的关键。
  (3)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跟标须谨慎。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对同类项目组织实施采购,由于地方或部门规章、区域经济发展、行业特点等情况的差异,项目采购的成交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成交价格相互之间的可参照性较小。此外,从媒体发布的成交公告上通常只能获取项目采购的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货地点及交货期限、服务年限等有限的信息,而售后服务质量要求、合同款项支付条件、履约责任义务权利等项目采购要求的诸多其他内容信息却难以完整地获取。因此,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跟标,往往因对依据项目采购过程合法合规性缺乏了解,采购结果信息掌握不全面而无法确保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或“保持与原项目一致或服务配套”的前提条件下跟标,从而有可能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作者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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