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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加强入川备案代理机构管理
发布日期:2011-12-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152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近日草拟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入川备案管理的通知》草案,并发布《通知》就草案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强入川备案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草拟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入川备案管理的通知》草案,现就草案向你们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11年 12月7日前反馈至我处。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6725932    周雪莲
  
  电子邮件:wuzhengxin.888@163.com
  
  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草案)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行为,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拟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四川省财政厅备案。
  
  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以内的代理机构无需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要求
  
  围机构gcaizting代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基本条件
  
  代理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四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分支机构;
  
  (二)在前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三)分支机构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其中,常驻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六人,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四)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租用或自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开标场所有电子监控等办公设施。
  
  明处罚
  
  三、备案申请
  
  (一)备案准备
  
  代理机构在备案前,应当向四川省财政厅提交常驻分支机构专职人员培训和核实固定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及其他办公设备设施的申请。申请提交时间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
  
  四川省财政厅接到代理机构的申请后,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和进行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及其他办公设备设施核实,并出具证明。
  
  (二)提交申请
  
  代理机构备案应当向四川省财政厅提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下列资料: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4、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况,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况;
  
  5、常驻分支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6、专职人员培训证明和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及其他办公设备设施审核证明;
  
  7、机构在前三年内,未受到过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声明;
  
  8、备案承诺函。
  
  四、备案登记
  
  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资料提交到四川省财政厅,符合备案条件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代理机构有关信息。
  
  五、备案管理
  
  (一)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将资格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送四川省财政厅查验。
  
  (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化且需由四川省财政厅变更的,应当在10日内向四川省财政厅申请变更。
  
  (三)代理机构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四川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五)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四川省财政厅组织的年度考核工作。
  
  (六)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完成备案的代理机构,在下一次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重新延续后,需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申请备案。
  
  六、本通知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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