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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藏猫腻多(三)
发布日期:2006-11-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1

职能部门推波助澜

    记者在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组织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还出现一些违反国家六部委320文件的做法。比如,浙江某地区在药品招标的标书中,规定货款结算问题要根据货款结算的时间和方式由医疗单位与中标企业另行协商折扣率。这种在集中招标之后再搞二次议价,诱发了医药企业之间二次促销的非理性竞争,极易产生“人情”操作行为。一些地方在药品招标采购中,指定药品招标竞标企业,未被圈定的竞标企业则不能参与投标和配送,造成许多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竞标企业被拒之门外。

    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会长、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赵博文对记者说,协会近年来不断接到医药企业的投诉,反映医疗机构在执行320号文件中的种种越轨行为,这些越轨行为不仅浙江有,也较普遍地出现在全国许多地方,需要引起重视。

    浙江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的一些专家认为,320号文件对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意义重大,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需增加对医疗机构拖欠货款的制约措施等实施规则外,关键是要建立配套的监督查处机制,这样才能确保这项得民心的制度能够健康运行。
 
来源:经济参考报    来源:记者-谢云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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