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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府采购:“绿色产品”将受青睐
发布日期:2011-12-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84
  有节能标志及绿色标志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将受青睐。11月28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规定,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应优先将节能产品列入采购目录。 
  我省是能源大省,但资源利用效率仍相对落后。我省也是全国循环经济第二批试点省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李宝卿指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将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从而实现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草案)》对规范政府、个人节约利用能源资源,以及对节约和浪费用能行为的奖惩都作了规定。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酒店、洗浴等节水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在有再生水水源的区域内,禁止使用自来水作为道路清扫、洗车、绿化和景观用水。市容环境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公共场所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别运输、综合利用或者处理。公民应当自觉履行垃圾分类、投放等义务。
  对于一次性产品的生产使用,《条例(草案)》规定,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次性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生产和销售一次性消费品名录。
  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实行差别电价或者惩罚性电价政策。企业和单位超过用水定额的,实行超定额用水加价政策。合理制定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价格政策。
  《条例(草案)》要求,政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采购政策。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绿色标志、环境标志、低能耗标志、再生利用标志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及再生产品。优先将节电、节油、节煤、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产品、设备和设施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来源:山西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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