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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府采购依法创新收获七大成效
发布日期:2011-11-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46
  11月22日,安徽全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在被誉为“淮右襟喉、江南唇齿”、“三国旧地、包拯故里”的合肥召开。
  
  安徽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王林建在会上全面总结了“十一五”期间安徽省政府采购工作在提规模、成体系、强管理、拓功能、防腐败、提素质、建系统等方面取得的骄人成绩,分享了“十一五”期间安徽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机制建设、监管创新、源头控制、协调推进等方面收获的有益启示,分析了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安徽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并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
  
  会议还传达了今年5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GPA谈判应对工作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
  
  来自安徽全省16个地市、107个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操作机构的代表近200人欢聚一堂,交流经验,探讨问题,碰撞思想,为安徽省实现政府采购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出谋划策。
  
  节支逾319亿元 节支率超两成
  
  “十一五”时期是安徽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新突破、新跨越,政府采购职能体系丰富发展的5年;是全省政府采购工作完善机制、求实创新的5年;是监管运行机制更加透明、政策功能作用成效显著的5年;是政府采购影响力日益深入人心、依法采购意识全面提升、社会认知度大大提高的5年。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十一五”期间,安徽全省政府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74亿元增加至2010年的412亿元,占当年全省GDP的3.36%,占财政支出的16%,年均增速高达40.9%。全省所有省辖市政府采购规模均超过亿元,其中,合肥市达到147亿元,芜湖市为118亿元。
  
  政府采购规模增长的同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大幅度提高。“十一五”时期,安徽全省累计节约财政资金319亿元,平均节支率达20.1%。另外,全省公开招标采购金额由2005年的54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47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由最初的72.2%提高到84.2%。
  
  在王林建看来,工程类项目逐步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对安徽省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幅上升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十一五”期间,安徽全省工程类项目采购规模累计达到894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70%。下辖各市、县(区)也取得了新进展,如合肥市、芜湖市以市政重点工程为突破点,使政府采购规模再上新台阶;宿州市将城市绿化工程、城市道路改造工程纳入政采,扩规模提效益;宁国市将所有工程及监理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范围,等等。
  
  电子化系统初步建成
  
  据悉,安徽省2008年就启动了省级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制定了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了系统建设目标、实施步骤、资金保障措施等。此项工作开展4年来,安徽省电子化采购系统建设得到了财政部的充分肯定。在去年7月的财政部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组安徽会议和今年5月的全国GPA谈判应对工作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财政部有关领导充分肯定了该省的做法。
  
  截至目前,以公开招标为主、涵盖各种采购方式的电子化操作系统已上线运行。仅今年上半年,安徽省级电子化采购系统累计办结政府采购项目293个,完成采购规模7.55亿元,实际合同金额6.92亿元。
  
  根据不同的应用对象,安徽省财政厅扎实开展了政府采购电子化系统应用操作的全面培训工作,组织省级126家一级预算单位进行应用培训,开展省财政厅内有关支出处室电子化政府采购统计分析报表的使用培训等。
  
  同时,安徽省积极开展各市、县(区)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调研及试点工作。据了解,从2010年上半年开始,安徽省先后对全省各市及部分县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建设工作进行调研,选择黄山、阜阳、宿州等市开展电子化系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初步摸清了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的业务模式,逐步总结、摸索出符合市(县)实际情况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建设模式,确保市(县)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取得应有的成效。
  
  分组讨论 监管职权不能旁落
  
  在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安徽全省政府采购的工作重点后,会议还安排了分组讨论环节。与会代表被分为融合地市、县(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代表的4个小组,分别就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探讨和交流。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讨论会现场获悉,代表们反映最多的问题除了业务上遇到的疑难困惑,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宣传培训力度亟待加强等,还着重就“管采分离”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国库集中支付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其中,现阶段出现的政府采购活动脱离财政监管,导致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权日渐旁落,是代表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宋宝泉就各地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遇到的困惑和难题逐一作答,并重申“分级管理”、“管采分离”和“集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是《政府采购法》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其中,“管采分离”是整个体制设计的核心。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管和执行在制度层面出现的新问题会越来越多,但任何一项制度创新都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否则创新就会没有立足之地。况且,财政性资金运行全生命周期和政府采购的全生命周期不宜人为地割裂,财政部门应依法主动实施和强化监管。”宋宝泉说。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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