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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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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采购人的宣传亟待加强
发布日期:2011-11-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88
  今年3月,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会议,温家宝总理在发言中强调指出:政府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高等院校负责人不许以任何形式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这要成为一条“高压线”,谁碰就依法处理谁。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然而近日有媒体报道,在今年7月的一次招标采购活动中,某市一家采购单位的主管领导亲自坐镇招标现场(并非是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在评标开始后不久即告知评委:某公司是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中实力最强的,要求评委优先考虑。几位专家评委当即质疑,并对其言行不予理睬。随即,该领导又在他中意的公司因标书出现严重错误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后“挺身而出”,代表采购人坚持要求本次招标作废,改日再招。在其强力的干预下,最终,评标委员会宣布废标。
  
  两个月后组织该项目第二次招标采购时,该领导多次发信息给在招标现场的采购人代表,要求其尽一切手段确保他希望的公司中标。在评标工作即将结束时,该领导又再次赶到招标现场表态,并使其中意的供应商如愿中标。
  
  笔者认为,该领导之所以能如此强势,大概有三种原因:一是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一无所知,只是偏好某个品牌;二是官本位意识强,以为自己可以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说了算,于是涉及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也应由他拍板;三是收了供应商的好处,涉嫌串标。据笔者在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强势在部分地方、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建议,政府采购其他相关各方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采购人(特别是采购人主管领导)宣传《政府采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让其知道依法、规范采购的重要性和违法违纪的严重性。近年来,各地广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培训,但针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居多,对采购人的培训则相对较少,今后亟待加强。具体到本案例中,在招标现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善意地提醒该领导,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他应对此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该领导涉嫌违法违纪,在招标现场监督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则应顺藤摸瓜,查找他违规违纪的证据,并查实他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有,相关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以教育其他人。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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