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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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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县级政府采购不规范之现状(二)
发布日期:2006-11-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3

     三、执法不严。

    政府采购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是否得力,是否严格按照合法的程序不折不扣地来实施。然而,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对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难以严格掌控,加上参与政府采购的个别工作人员,执法不严,执法不力,对于投标商的一些不合规定、不合法甚至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不但不加以制止和纠正,甚至有时还参与其作弊和造假,成了投标商的帮凶,久而久之,造成在许多情况下,政府采购机关被动地对采购方和投标商的不合理行为听之任之,任其摆布,甚至助纣为虐,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机关在采购方和投标商中间的信誉和形象,使政府采购资金名正言顺地大量流失。

    因此,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的整体素质的同时,应该加强相关监督部门的职能和责任,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岗位责任制和问责制度,使政府采购的每项工作具体落实到人,使工作中的每一个失误和错误也能落实到人,使得分工明确,高效透明。

    四、违法不究。

    政府采购是一种商业行为,因为有利润在中间,因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违规违法的情况,如串标、采购方与投标方相互勾结、采购方有意向供应商、招标方降低标准以保证某些供应商入围、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缩小投标范围以保证意向供应商中标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制度不严或者政策上有漏洞造成的,然而,政府采购机关和监督机关在事后对于相关责任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甚至帮助其造假掩盖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采购方和供应商之间形成一定的潜规则,对供应商而言,也形成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中标一次胜过守法中标多次”的思想意识。

    因此,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和评标办法,规范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规范政府采购投诉和监督体制,严厉追究、打击相关采购方和投标商的违规违法行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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