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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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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部件也是指定品牌
发布日期:2011-11-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45
  “这是一个健身路径项目的采购,采购人提技术需求时,就要求健身路径的轴承为哈尔滨某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我们以为健身路径的多数厂家在生产时用的都是该厂家的轴承,因此也就没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提起不久前组织的一健身路径项目采购,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很是感慨。“没想到在评标结束后,有供应商却提出了质疑,说我们的招标文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我们在咨询了有关专家后,决定废标,重新招标。看来,审查采购人的技术需求,真是不能掉以轻心。”
  
  笔者认为,在该项目的采购过程中,还有一个值得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注意的问题,那就是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指定采购标的的某一部件为某一厂家生产或要求采购标的的某一部件为某一品牌的都不行。因为限定这些条件实质上已经排除了不具备该部件的产品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对市场进行广泛调研,确保招标文件的制定既能很好地表达采购单位的需求,又避免出现倾向性或者排他性的内容。
  
  如上述健身路径项目的采购,采购人对于采购标的的轴承生产厂家有要求,那么采购代理机构就应当问清楚采购人代表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需求,了解该厂家生产的这种部件有什么优势,并通过市场调研了解有多少厂家有能力生产同样质量的部件。进而在招标文件中对轴承提出具体的技术要求,而不是直接指定该轴承必须为某厂家生产。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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