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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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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政府采购监督更加重要
发布日期:2011-11-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34
    要管好政府采购中的权力之手,规定固然重要,如何执行、监督,同样是必须回答好的问题。
    “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是一些人对政府采购的揶揄。“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这样的规定出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公之于众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引来广泛关注。
    照理,政府采购往往属于大宗,会赢得相对优惠的价格。这一规定,可谓符合市场规律。在该条例之前,也已在《政府采购法》中有过明确要求。
    然而,即便有法可依,政府采购也屡屡曝出天价。辽宁抚顺财政局采购“苹果”产品当U盘,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法院采购两台5万多元的豪华电动按摩椅,黑龙江公安厅曾采购价值超过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
    即便价格较低了,如果以次充好,也同样是“买贵了”,正如饮料不涨价却“瘦身”一样。今年初,泰州高港区政府通过招投标购买的17辆校车,因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当地教育部门拒绝签收;2009年,重庆市一学校因政府采购“劣质床”,学生只好无奈集体打地铺……
    政府采购出天价,一方面是因为这是“花公家的钱办公家的事”,花的人不心疼,查的人不上心,甚至因为“突击花钱”而专买贵的。但更重要的是,有利益的地方就容易滋生硕鼠。面对巨大的采购金额、宽广的“灰色空间”,很多人难免在油水上滑倒。
    很多时候,商品极大丰富,型号、性能、价格也各不相同,“同类货物和服务”难免因此失去可操作性。如何判断“同类”?怎样计算“平均”?都有着很大的弹性,再细的规定也容易被架空。
    实际上,在《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价格的相关管理规定,也有细致规定:要有询价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等作出规定;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等,也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的。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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