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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政采各方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1-11-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26

  《政府采购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轨道,但由于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而且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执行的时间还不长,致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许多问题会引起争议,其中是否应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一个突出的争论点。浏览一下各地的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可以看到公开项目预算与不公开项目预算的情况都有,而且不公开的情况还要多一些。2009年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意见》第三条“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笔者认为,此规定非常及时,而且完全正确。而要“坚持预算约束”的最有效途径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公开项目预算符合法律要求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是事业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制度与政采改革前采购体制的根本区别就是要加强采购的计划性管理,以解决过去随意采购、监督缺乏依据、不能形成规模采购效益等问题。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政府采购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预算资金的支出使用必须要有预算,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也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与预算资金的执行有机地结合。二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政府采购要有预算,以便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提供支付依据。三是为了有效地全过程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也必须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本条款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2.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3.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另外,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要求加强各部门预算的编制。编制部门预算,可以改变现行的一个部门多种资金渠道、多头申请预算的做法;使预算进一步细化,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提高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使预算编制走上公开、公平、公正的道路;有利于强化预算观念,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规范政府行为,促进财政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所以,笔者认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采购人
  
  笔者以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有利于采购人的,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 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有利于采购人增强预算意识。
  
  批准的采购预算通常考虑到了确保该采购项目质量的各项费用,在执行中不应当突破。否则,采购人应当调整采购需求,或者调整本部门的支出预算,总之要自求平衡,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更为重要的是:预算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资金计划,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采购人必须要按照规定编制并执行预算。
  
  这里重点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增强采购的计划性,要将拟采购的项目全面、详细地在部门预算相应科目中反映出来。二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也不得超标准采购。而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恰恰可以强化采购人的预算意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有利于采购到符合采购人需求的采购对象。
  
  以信息系统项目为例,一个信息系统项目,仅从项目名称和部分技术指标上是很难判断其规模和具体要求的,而且还往往存在着因采用不同档次的设备和软件而造成项目报价差异巨大的问题。例如某台服务器的硬件配置相差不大(仅从硬件指标而不是性能指标上看),而采用不同的操作系统(如UNIX或Windows),其价格会相差数倍乃至数十倍,而对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来说,其中的软硬件数量是几十、几百、几千件,当然选用不同档次的软硬件会造成报价的巨大差异。而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后,可以使供应商根据项目预算情况设计出一个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项目,有利于采购人获得一个性价比最优的系统、满足采购人将来的应用需要。

    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供应商
  
  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有利于供应商也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有利于供应商有的放矢参与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是否有预算保障,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目前,由于部门预算没有向社会公开,供应商掌握不到各个部门的预算情况,当然也无从知晓其采购项目的预算。还是以信息系统为例,如果不知项目预算,不同的供应商由于理解不同、选用设备档次不同,其设计出的方案会千差万别,很难有较多可供采购人选择的恰到好处的系统。
  
  第二,有利于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对一个信息系统项目来说,从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到进入采购程序,往往要经过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由于时间间隔过长,使某些供应商得以了解到项目预算、乃至许多项目细节,更有甚者,不排除某些供应商参与了项目立项的部分工作,而其他大部分供应商是不知项目预算和相关细节的,使得供应商不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而公开项目预算,可以减少这种不公平,为各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同时也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而公开透明正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开项目预算有利于操作机构
  
  政府采购的主角是采购人和供应商,而采购操作机构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桥梁。所以,对是否应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一事,除了站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角度来讨论外,也应该从采购操作机构的角度来加以分析、研究。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也是有利于采购操作机构的。
  
  第一,有利于提高招标成功率,减少招标失败的概率。
  
  提高项目采购的成功率,既减少了采购人员的工作量,又节约了政府采购成本,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和执行。在不公开采购项目预算情况下,有时虽然投标单位不少,但由于不少投标人报价过高或过低,严重偏离项目预算而不能满足采购需求,而价格比较接近预算的,可能其方案又不尽合理,致使无法评出既满足技术需求,又符合预算要求的供应商而不得不废标,使一个项目要招几次标,造成采购操作机构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二,公开项目预算后可以为采购操作机构工作人员省却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由于不公开项目预算,供应商会不断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来询问项目预算。每当公开一个采购项目的招标信息,就会有不少电话来询问项目预算情况,干扰了采购人员的正常工作。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很可能会采用一些“非常手段”来达到他们的目的,这也给某些机构、人员带来了寻租的渠道,而公开项目预算后就可以避免这种寻租可能,也就是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不仅可以减少采购人员工作量,而且也有利于廉政建设。
  
  公开预算不会导致价格虚高和串标围标
  
  对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讨论最多的就是许多人担心供应商知道预算后会造成价格虚高,不利于竞争;甚至还有人认为公开项目预算“就可能诱导供应商串标围标”。笔者可以负责任地说:对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来说,公开预算绝不会造成价格虚高,更不可能“诱导供应商串标围标”。
  
  十多年来,笔者负责采购的系统集成项目多达上千个(平均每年80~100个项目),遇到过各种各样的投标情况,当然也包括价格虚高和串标围标现象,但这些问题的发生都不是因为公开了项目预算。对此,笔者举几个最近公开项目预算后的招标项目数据就能说明问题:
  
  1.某医学影像系统软硬件产品:预算500万元,有4个供应商投标,最高报价321万元、最低报价255万元;2.某单位音响、多媒体系统:预算95万元,有10个供应商投标,最高报价92万元、最低报价67万元;3. 某单位数据仓库:预算290万元,有3个供应商投标,最高报价208万元、最低报价105万元。上述数据说明,价格是否虚高与公开项目预算没有关系。
  
  当然,这不是说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不存在价格虚高的情况,但根据笔者的经验,价格虚高主要存在于一些竞争不充分的项目,而与是否公开项目预算无关。因为一个采购项目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根本原因是供应商了解到该采购人有明显倾向时,便不愿做无用功(即不参与投标)造成的,并非是预算因素。而采购人的“心中偶像”早就知道项目预算及细节,公开、不公开对其没有影响,甚至有些采购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都是该供应商写的。
  
  另外,笔者以为,串标围标现象的发生更是与是否公开预算无关,其主要原因也是竞争不充分,采购人的明示、暗示就可以让其他供应商放弃投标(供应商经常告诉笔者:他给采购人打个电话就可以知道他该不该参与投标)。
  
  此外,假如某项目有10个投标人,即使其中有3个是串标的,也不会影响大局,因为在投标前,所有潜在投标人的信息是保密的,即串标者左右不了最终结果。笔者曾经采购过一个项目,共有27个投标人,此时还可能会发生串标围标现象吗?要充分认识到,造就充分竞争的局面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灵魂。
  
  再有,公开的是项目预算而不是招标标底(不少人将预算误认为标底),项目预算与招标项目标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信息系统而言,即使总价相近,其各个子系统也可能完全不同,主要还是要看符合采购人需求情况及方案合理性、先进性等。打个比喻,公开采购项目预算相当于给厨师规定了总费用,比如让每个厨师在1000元总费用(预算)内烧出一桌够10人用的菜肴(采购需求)。我们可以相信,10个厨师一定会有10种烧法,而我们只要找出那个搭配最合理、营养价值最高、又能符合顾客口味而且能让每人吃饱的厨师(中标人)即可。而标底的概念则是在招标前已确定了10个菜的名称、数量和质量要求,要求找出满足要求的最低价,这个标底当然不能公开。
  
  附记
  
  笔者认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有利于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利益的,而且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但笔者主要从事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文章基本上也是以信息系统的采购为例进行分析研究的,不能排除笔者以偏赅全、一叶障目的可能性。
  
  但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解,还是坚持认为,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至少对信息系统项目来说是利大于弊的,这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和执行,而且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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