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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偏离如何认定须事先明确
发布日期:2011-11-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14
  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都会在招标文件中作出类似规定: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及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差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或多或少都会出现一些偏离,进而影响最终的采购结果。
  
  但何为重大偏离?怎么去认定重大偏离?不少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明确指出。同时,相关政府采购法律及部门规章也未对此明文规定,这就给投标评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因此,笔者建议,在规定何为重大偏离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参考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出台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第12号令)第二十五条中关于“重大偏差”的规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存在重大偏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笔者了解到,有采购代理机构这样界定重大偏离:所谓重大偏离是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此外,还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在认定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出现分歧时”的处理措施,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重大偏离的认定需经过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的认定”。笔者认为,上述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都非常值得借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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