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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投诉处理采用法律咨询论证制
发布日期:2011-11-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14
    本报讯 记者 陈昂 报道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论证的,可组织法律咨询论证,就投诉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及风险防范征求意见。这是日前江苏省淮安市财政局出台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以下简称《论证制度》)中规定的。
    据了解,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制度是指在投诉处理工作中,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向法律专业人员咨询,或组织财政局相关处室、法律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投诉事项涉及的有关当事人召开论证会议,或进行书面论证、口头咨询,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工作制度。
    该《论证制度》对需法律咨询论证的投诉处理工作列出了以下情形:一是认为采购活动违法并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二是处理投诉期间需要暂停相关采购活动的;三是对供应商违法行为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是投诉事项处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存在明显分歧的;五是投诉事项处理涉及其他专业领域法律问题的;六是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政府采购引发投诉的;七是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或影响较大的;八是投诉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疑难复杂法律问题。
    《论证制度》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咨询论证工作由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发起并组织实施,财政局税政法制处负责安排人员参加论证。采购管理处应主动与税政法制处加强联系,协同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法律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论证、书面论证或口头咨询等方式。咨询论证结束后,政府采购管理处草拟的投诉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应按规定送局税政法制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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