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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左右评标结果惹投诉
发布日期:2011-11-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90
  日前,两家物业管理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某市革命历史博物馆物业管理采购项目的投标,经过激烈的竞争后脱颖而出,在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排名第一。
  
  采购人代表得知排名情况后当场表示反对,不认可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初步评审结果,他们的意见有两点:
  
  一是两家物业管理公司组成联合体是否可以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二是联合体之一的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仅具备三级物业管理资质,恐怕无法保质保量地履约。为此,采购人代表要求将该联合体调整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
  
  “这恐怕不好吧,如果让他们两家公司知道了……”一位评标专家面有难色,其他评标专家也觉得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们不说,我们不说,谁会知道?何况采购物业管理服务的是我们,服务不好也是浪费国家财政资金。如果他们中标,我们就不签合同,到时还不是你们的责任!”采购人代表说。
  
  在采购人代表的哄骗和“威胁”下,评标委员会听取了采购单位的意见,将联合体投标供应商调整为中标候选第二名。
  
  这件事后来走漏了“风声”,联合体投标供应商提出质疑,之后上升为投诉。
  
  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并未对联合体投标问题进行规定,联合体投标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联合体中的一家公司具有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第一次评审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故要求恢复联合体供应商中标候选排名第一的顺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在本案中,采购人代表违反了评标纪律,干扰了评审专家的工作。
  
  他指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审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的要求,敢于对不合理要求说“不”。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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