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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受理质疑投诉不得向供应商收费
发布日期:2011-11-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13
  今年以来,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加强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的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
  
  重庆市的规定有:供应商质疑、投诉实行实名制并以书面形式;供应商认为在采购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晓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受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同时在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人以及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政府采购网公告;答复质疑和处理投诉不得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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