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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信息不对称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发布日期:2011-11-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60
  政府采购是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机制。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主要系指使用公共资金购买货物、开展工程建设和服务的行为。其中,工程建设和大金额货物采购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百万元以内的货物采购则灵活采取选择性采购,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但无论是哪种采购方式,它们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都是建立在“完全信息”假设之上的,即交易相关各方完全掌握交易的相关情况,拥有该项交易的完全信息。然而,在现实中,交易各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这种信息不对称及其对市场机制的破坏性是采购质量和公平的最大风险因素,主要表现在:
  (1)政府采购部门缺乏供应商信息,对已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的诸如生产和经营规模、产品质量、技术优势、售后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不足。
  (2)政府采购部门内部的信息不对称,采购委托人与政府采购部门之间以及各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
  (3)供应商缺乏采购部门的信息。由于采购部门信息发布及管理上的不足,导致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情况掌握得不够。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防范政府采购中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供应商资质审查制度。通过“供应商准入”制度,可以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一定的要求,对供应商的财务、资金技术、内部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资质评定,符合一定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建立行政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政府采购中采购管理部门只有将信息公开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使公权力的运作形式法制化、透明化,才能保障公民的最大知情权,才能改变目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状。
  (3)加强对供应商相关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通过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可以建立比较齐全的供应商档案,从而较全面地掌握供应商的相关信息。由于供应商的情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在实际采购活动中,应及时了解供应商的最新情况,制度化地开展对供应商的情报收集工作。
  (4)建立政府采购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降低政府采购部门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政府采购中的采购委托人、政府采购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属于政府采购中的政府一方,应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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