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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规范政采当事人行为
发布日期:2011-11-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39
    本报讯 记者陈昂报道  日前,镇江市财政局通过出台《镇江市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性和公平性,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该《细则》重点规定,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认批准的采购类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采购,不得先采购后确认,或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监管。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采购活动和采购结果应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供应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评审专家之间不得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规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政府采购监管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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