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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常识性错误落把柄
发布日期:2011-11-0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41
  “6月根本没有31日,采购代理机构怎么可能在6月31日修改过招标文件?”
  
  在今年的一信息系统项目招标结束后,供应商在质疑时直接否定了“采购代理机构曾对发出后的招标文件进行过修改”一事。而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却觉得该供应商是在睁眼说瞎话。双方闹得十分不愉快。
  
  原来,采购代理机构在6月28日发出招标文件后的第二天,采购人代表提出要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此时,已经有三家供应商领取了招标文件。经研究,采购代理机构于6月30日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3家已经领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更正公告和书面通知的落款日期均为2011年6月31日。
  
  而对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没有一家供应商提出过异议。
  
  评标结果公布后,G公司了解到自己在此次采购中因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未能进入招标文件的详评阶段,便提出了异议。
  
  “我们的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我们所购买的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什么把我们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解释说:“我们对招标文件进行过修改,评标委员会是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你们的投标文件不符合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规定。如果你们能够满足要求而却没作出实质性响应,说明你们没有仔细阅读修改部分的内容,那是你们的问题……”
  
  不满于采购代理机构这样的解释,G公司于是抛出了开篇一句反问。
  
  更正公告和书面通知的落款日期失误被未中标供应商抓住了“把柄”。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因此颇费心力才平息了这家供应商的愤懑,而后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了严厉的处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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