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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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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招标文件须注重每个细节
发布日期:2011-11-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72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单独提交或者各方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然而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采购实践中,还是有从业人员在规定投标保证金该如何交纳时出现失误。据了解,这些失误大多是因为粗心导致的。
  
  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就向笔者透露,不久前他就因为粗心在这个环节上犯了错。其在招标文件中的第二章第三节第三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中规定“只接受本票、汇票”,可在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五节第九条中又规定“此次投标的截止时间为9月14日14:00,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在9月14日14:00前提交能够证明其已足额交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本票、汇票或电汇证明。”
  
  9月14日13:49,Q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上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电汇证明时,遭到了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拒绝:“招标文件第二章已经明确规定,此次采购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是本票、汇票,谁让你们电汇了?”
  
  Q公司的销售经理肯定回应:“招标文件在关于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中让我们‘必须在9月14日14:00前提交能够证明其已足额交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本票、汇票或电汇证明’”。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把招标文件找来一看,的确发现有这样的规定,正欲收取Q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时,旁边的F公司又提出了抗议:“招标文件明明说了只收取本票、汇票,现在电汇怎么也可以了?”
  
  最终,分歧通过现场公证人员的“调解”得到了解决。但采购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却因为制作招标文件前后矛盾而受到了处罚。
  
  再次提起这件事时,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感慨地表示:“招标文件的制作真是来不得半点粗心,稍不留神,就会给整个采购活动留下隐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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