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6月20日 星期五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招投标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招投标动态
北京:代理政府采购须备七条件
发布日期:2006-11-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5

      北京市财政局昨天公布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公告,其中“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成为申请企业必备的条件之一。

  成为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有什么“好处”呢?公告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政府采购代理事宜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及政府采购咨询业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将从12月1日起实施,入围企业将获得市财政局颁发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是三年。 

作者:黄玉迎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