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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10-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26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采购规模逐年扩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支撑点之一。但从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要进一步发挥调整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参与国际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作用,还存在亟待规范和完善的问题。
从2003年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以来,采购规模在2010年已超过8000亿元,节约资金率达到10%以上,政策和制度已逐步渗透到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日常采购工作中。但在收到效果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政府采购实践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1、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且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现实情况是,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更有甚者,日前海口市一家无软件企业资质证书、中标前无缴纳社保资金记录、无缴纳营业税记录、无办公地点、无联系方式的“五无”公司,在注册成立后四个月内连续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甚至最高价中标。这些既违反《政府采购法》,影响了“制度效益”,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社会效果。
2、“潜规则”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歧视条款,倾向性非常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串通,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法律,陪标、围标、串标屡屡发生;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不讲原则照顾人情关系。以上各种“潜规则”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时有发生。
3、 采购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实践发现,有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频频组织开评标工作,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代理机构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灵活掌握”,不坚持原则依法实施;有的则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
4、个别评标专家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评审专家的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目的质量、价格等先进合理公平。有的专家对项目技术要求根本不熟悉,无法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不负责任,评审过程匆匆完成,“拿钱签字”导致评标质量根本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坚持独立评审原则,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甚至直接为某些厂家做“代言”,直接影响公平公正原则。有的专家年过7旬,意识古怪、手脚哆嗦,连招标投标文件都看不过来,评标结果何来公正。
5、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不畅。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开展,供应商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质疑投诉屡有发生。但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对质疑投诉敷衍搪塞、相互推诿,踢皮球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质疑投诉根本无法得到令人信服的答复。根源就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审批、组织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责任意识淡薄。
二、规范与完善探索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从司法实践看,《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已有八年时间,但其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备,是阻碍政府采购发展的一大瓶颈;应制订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规范采购行为;应对财政资金的适用范围作出详细明确的定义,避免过宽过滥反而模糊不清;应对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或公司化经营创收资金允许自行采购以符合实际状况。
2、严格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要摆正自己作为采购服务机构的位置,做到依法采购、注重规则,发挥规模效应。其他采购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服务。要严格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建立淘汰机制,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使采购代理机构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做采购服务而不是成为“第二财政部”的二手审批采购入围范围、价格限额、定点供应等。
3、进一步强化对评审专家队伍的管理。一要把好“入门关”,既要大胆引进品德高尚、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才,又要做到引进与需求一致,道德审查与专业审查并举。二要把好“监督关”,要制定严格的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和诚信制度,把专家评审行为置于各方监督之下;三要把好“审验关”,制定监督考核办法、淘汰机制、追责机制,从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水平、职业能力等各方面全面考核,建立评审专家的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同时,应探讨专家评审制度的法律缺陷和实践弊端,尽快总结完善法律法规,发挥专家评审的专业优势,提高建设方的责任和权利。
4、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内部、外部监督并举,注重程序更要关注技术需求制订中的公平,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培育纳税人权利意识,使纳税人真正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行为。同时,还应组织大检查,既要确保职能管理部门依法正常履行职责,也要严防越权执法行为。
相信通过上述完善措施,我国的政府采购能够进一步加快步伐,能够更快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真正的阳光采购。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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