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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制度创新构建扎实有效的供应商监管体系
发布日期:2011-10-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72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最重要的当事人之一,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实现都离不开供应商的参与和支持,来自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众多供应商为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不可否认地是,近年来有关供应商的“负面报道”此起彼伏,比如:重庆合川的垮床事件、云南禄丰县人民法院的崴货电脑、某知名品牌电梯的坠落事故等,给采购人和社会公众带来了一定的伤害,成为政府采购难以痊愈的“伤疤”。作为营利性组织的供应商,其标前公关行为、不良投标行为、恶意质疑投诉、合同履约的诚信缺失等问题已成为政府采购监管关注的焦点所在。
  一、当前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较之对采购人的监管,目前,政府采购部门对供应商的监管有待全面加强和深入,供应商的流动性大,一个采购项目到底有多少供应商、又是哪些供应商参与,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往往较难准确确定,采用常规的监管办法,很难收到好的效果。当前,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层面看,一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管尚未形成常态化、可操作的工作机制,还未能对象采购人那样实行经常性的采购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象对集中采购那样实行定性定量的考核评价;二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管的信息还未能实现地区间的资源共享,一些供应商在某地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如限定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些供应商很可能“改头换面”到其他地方去“发展”,继续危害一方;三是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亟待加强,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主要是对供应商提的要求,但目前供应商的诚信状况令人堪忧,有些供应商为了追逐利益而不顾一切,制度入轨、道德规范、行业自律尚需发力;四是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管普遍存在“前重后轻”的现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查、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现场监督都很重视,标后监管却显得很薄弱,有的采购项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往往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随意分包、转包,验收环节通常又流于形式,因此,有的采购项目,表面上看节约了不少资金,但因疏于标后监管,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往往受到很大侵害;五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普遍存在人手不足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问题,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广泛,这就需要有一批“既懂政府采购法规,又熟悉主要采购行业的专业知识”监管人员来支撑,人手不足制约着对供应商监管工作的开展。
  从供应商层面看,一是标前公关行为“绑架”了采购经办人员,影响了公平竞争,有些供应商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拉拢利诱采购单位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以图在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设定、采购方案和技术配置等方面向自己倾斜,或直接根据自身情况来帮助采购人量身定做,通过拔高资格条件或设置特殊资格条件、特殊技术参数、前置制造商授权等而达到操控采购活动的目的;二是捏造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串标陪标等不良投标行为屡禁不止,受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人员不惜铤而走险,私刻公章、捏造合同、制作假证屡见不鲜,如:有人冒用“中山富邦家具有限公司”来投标,私刻的公章却为“中山富帮”,章印上露馅,再如有人为增加历史业绩,提供的假合同上赫然盖着“天津市XX区卫生局合同专用章”,串通投标更是不见光的毒瘤,相互捧场,抬高标价,利益均占;三是有些供应商习惯性地滥用质疑、投诉,甚至恐吓威胁手段,政府采购管部门时常受到“不讲理”供应商的困扰,大部分供应商是明事理的,但仍有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只要不中标,就四处乱质疑、乱投诉,甚至无端攻击监管人员,不按常规“出牌”,搅乱正常的政府采购监管秩序。
  二、切实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管体系建设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把供应商监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根据工作需要选配充实有专业技术特长、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管理人员,加强制度创新,狠抓关键环节监管,引导供应商们逐步走上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性发展轨道,实现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多赢和政府采购工作的长期健康发展。
  一要尝试对主要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实行会员制管理、对一般性采购项目建立供应商库。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借助政府采购网站实现供应商的会员制管理,在政府采购网页上增设会员管理模块,对工程类采购及电梯、空调等机电设备类采购、电脑等信息类产品采购的供应商实行会员制管理,将这些主要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投标人代表证件等证书证件审核后扫描入库,建立年检制度,保证会员信息的实时性,会员单位参加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性审查实行免审制度。对一般性采购项目、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经销商,每一次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鲜面孔”录入供应商库,以便日后采购活动审查对照。
  二要建立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采购方案、评标方法和标准实行预告论证制度。目前,根据现行采购法规规定,招标采购文件发出后,潜在投标供应商可在一定时限内对招标文件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疑义,招标采购单位在限期内要作出澄清、修改或补充,实践中,进入采购程序后,如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采购方案、技术参数配置等存在问题,通常很难得到充分修正,进而影响接下来的招标采购工作。因此,建立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和采购方案预告和论证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充分监督,将发现的问题在采购活动正式开始前就予以解决,无疑是有益的。投标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的设定要与采购项目相匹配,不得量身定做。采购标的物的配置要公允、透明,力求通用化,是市场上的“大路货”,而非少数几家甚至独家生产的特殊商品,从根本上杜绝货源控制现象。采购标的物的配置、规格、性能必须准确地在招标文件中表述,定性清楚。
  三要建立廉政准入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加强供应商监管,对投标报名环节源头管理很重要,一方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联合检察机关,依托检察机关的办案资源,在供应商投标报名环节增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程序,供应商在获取招标采购前须通过检查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机关要确保系统的权威性、真实性,及时更新,在全国检察系统内部实行档案信息联网;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联合纪检监察机关,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廉政告知和廉政准入制度,招标采购文件中应列明廉政告知事项,供应商投标时要作出廉政承诺,廉政承诺书作为投标要件之一。
  四要强化开标评标环节的现场监督。要强化开标评标环节管理,做好开标活动的现场监督,留意各种异常现象,评标专家的抽取要坚持随机原则和利害关系人回避原则,评标环节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应前移到采购一线靠前监督,严格对评标专家的纪律和责任要求,对供应商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置。
  五要强化定标、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等标后监管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审查,审查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跟踪合同的履行,供货方是否按约定时间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合同分包行为是否合法,补充合同的金额是否在法定允许比例以内,补充合同的标的物与主合同是否一致或相配套;积极推行阳光验收,实行有专业人员、职工代表、社会监督员、未中标供应商代表参加的集体验收制度,核查中标供应商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数量上有无减少,质量上配置和技术性能有无降低,所供标的物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是否为全新合格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和附带债权债务纠纷,检查各种标识是否齐全,有无以次充好、以旧抵新现象,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设备,应商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六要以建立“黑名单”制度为切入点严肃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要建立全国联网的“黑名单”制度,实现地区间、行业间资源共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在第一时间将受处罚供应商的名称及所涉采购项目的情况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还可通过其它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进行立体化发布,真正让作奸犯科的供应商四处碰壁,无处藏身。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及《政府采购信息报》等媒体应专辟“供应商不良记录曝光台”栏目,方便各地各级查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须强化执法的刚性,在政府采购中营造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良好氛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以对当事人极端负责的态度处理供应商违法案例,要勇于揭短露丑,敢于顶住各方的“压力”同违法违规者作坚决斗争,不能遮遮掩掩,包庇纵容,得过且过,让供应商惧法、学法、守法,而不是钻法律的空子,对串标陪标案例,发现一起,重处一起。
  七要加强供应商质疑投诉的管理,引导供应商依法按程序主张自身权益。敢于善于维权自卫是成熟供应商的明智之举,相对而言,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懂得利用政府采购的法律之剑维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畅通质疑投诉渠道,主动告知供应商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实行“正当防卫”,同时要明确并充分发挥投标保证金约束作用,严肃对乱质疑、乱投诉供应商的处理,以净化政府采购工作秩序。
  八要引入“供应商代表”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以实现“以商治商”。有“供应商代表”参与的招标采购活动则具有很强的开放性,既可以实现投标供应商的自我监督,也能实现对其他采购当事人的监督,包括招标采购单位、评委、现场监督人员等。“供应商代表”参与监标可以促使招标采购相关当事人更加客观公正、仔细地工作,减少工作差错,震慑违规行为,有力地防范问题、及早地发现问题、准确地纠正问题,减少质疑投诉,营造和谐的采供关系,保护相关当事人。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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