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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本地服务”应明确“本地”范围
发布日期:2011-10-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55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通过“本地招标”的规定来排挤外地企业。比如:“在市政建设和政府采购招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重点项目和规模以上企业采购本地机电产品、铝及铝制品、汽车及零配件,××市财政将给予奖励”、“为切实落实全市支持产业集群、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市将成立市、县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资金优先购买本地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加大对本地产品的采购力度。在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市政工程招标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产品和采用本地企业服务”……
  
  基于上述规定,当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不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实现照顾本地企业、排挤外地企业的目的,在招标文件中添加诸如“须在本地有三年以上纳税记录”、“须在本地有营业网点”、“须具有本地服务能力”等规定。
  
  然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很显然,上述采购行为是违法的、不可取的。
  
  当然,确有一些须适时在本地提供服务的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外地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有销售或服务网点,或明确上门服务的具体要求,此时招标文件的表述须特别注意,务必注明“本地”所指的地区(或者说范围)。
  
  比如说云南省丽江市组织服务项目采购,要求供应商“具有本地服务能力,外地企业须在本地区设有工商局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就最好再具体一些,如规定为“具有本地服务能力,外地企业须在丽江地区设有工商局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否则,外省的“在昭通地区设有工商局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但“未在丽江地区设有工商局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的企业参与了投标被排除后,他可能就会说:“我已经在你云南设有工商局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为何还被排除?”。
  
  因此,招标文件中“本地”所指的范围务必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县一级的采购项目更应该具体明确,以免产生歧义而让采购活动打折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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