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3日 星期四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漏填”后 该澄清时才澄清【一】
发布日期:2006-11-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6

 都有内容缺失 结果却大相径庭

    “××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有一处‘硬伤’——没有‘投标有效期’!”近日,在一次网络系统开标会上,评标活动刚进行了几分钟,评标现场的平静就被一专家上述话语给打破了。其他专家闻讯,找出了此份投标文件,发现此投标文件没有投标有效期,该文件关于投标有效期如此规定:

    本次投标有效期为___日历日。

    于是专家们便把该份投标文件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没必要继续评审。

    这份投标文件被剔除后,又一问题出现了——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提出:“我要的液晶显示屏,某数码公司在最后的报价表中没有提及。”评标专家们遂对此内容进行了认真核实,发现该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提及了液晶显示屏的报价,而在投标文件的明细表中,却没有再提及这一项内容及报价。
 
    专家们经商议,一致认为,有必要让该投标人到现场来对此项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火速赶到后,评标专家问:“采购人在此次采购中,要求一个液晶显示屏,可是你们在最后的报价中没有提及这个内容。你们的投标总报价中是否包含液晶显示屏的价格?”投标人慌忙称:“包含包含!是我们漏填了。”在专家们的要求下,投标人写了澄清说明最后,此供应商成为中标供应商。

    记者不禁设问:评标刚开始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为没填投标有效期而被无条件废标,而某数码公司投标报价因漏填而导致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却得以现场澄清。谁能断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有效期就不是漏填了呢?如果同样都是“漏填”,那为何有投标人有澄清的机会,而另一投标人就没有机会?投标文件的哪些内容可以澄清、哪些内容绝对没机会澄清呢?

可以要求澄清 但实质性内容除外

    中招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援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四条“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之规定,强调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能涉及实质性内容”。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邓东亮也认为,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能寻求、提供或允许投标人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作任何更改。按照招标文件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不能进行澄清。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说明的,只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即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不清,可能会产生歧义、容易造成误解的内容。

业界看法不一 招标文件须明确

    在邓东亮看来,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于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使用法律、税收等内容)应被认为是重大偏离。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他强调:“实质性响应标准并没有严格统一的界定,业界的看法不尽相同。但影响到投标人排序或会导致废标的因素都可认为是实质性的不响应。” 

    辽宁省鞍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姚振民则从实践的角度谈了自己的观点:通用类货物的采购一般都不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不过,对于明显的笔误及落字等是可以澄清的。

    姚振民强调:“对那些存在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是绝对不允许澄清的,而何为重大偏离,应该事先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当然,针对不同的项目,重大偏离的界定也会存在一些差异,但一些整体原则基本还是一致的。”

    据他介绍,他们在招标文件中常常有这样的规定——“下列内容属于重大偏离”。而后,列出重大偏离涉及到的“项”。这些内容一般包括“投标文件没有签名、盖章的;不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履约的;技术规格、标准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包装、检验要求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提出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等等”。

    提到这个问题,姚振民举了一个例子:在一次电梯采购中,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免费为采购人拆除旧电梯,其中一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就提出:“可以免费拆除旧电梯,但拆除的旧电梯为我公司所有。”这就属于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开标后,该投标人就不能再到现场对此进行修改或澄清。

    某招投标公司的老总则总结说:“对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的权力以及具体哪些内容可以澄清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一一予以明细,而不是含糊不清地说‘不能对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事先明确不仅可以提醒投标人必要时予以配合,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也是一种保护。如果没有规定,就会出现投标人可能都是‘漏填’,结果却不一样的情形,投标人一旦投诉,绝对是一投一个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