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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强行进驻小区的物管2年内不能参与招投标
发布日期:2011-10-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80
  新浪乐居讯(编辑 张佩薇)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的物业企业,2年内不能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今天(10月10日),广州市发布《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并进行公示。
  另外,新《办法》还明确细化了小区物管移交接管的具体操作方法,如设立了预警报告制度,规定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做出合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退出物业项目的决定书面告知相对方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30日以上等,为物业服务企业推出管理提供具体操作办法。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退出 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
  《办法》表示,业主、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从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秩序。
  按照新规定,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在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手续并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后方可进驻物业项目管理。原物业服务企业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驻物业项目。
  《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业主、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接管物业项目,要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且原物业合同届满,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做出选聘决定为止。
  业主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要告知原物管并公示30天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
  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做出合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退出物业项目的决定书面告知相对方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30日以上。设立预警报告制度一是可以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搭建沟通协商的平台,二是可以使相关部门提早介入并调处潜在的矛盾纠纷。
  孙威力:没有业主委员会 再好的制度也枉然
  广东业主委员会协会主席孙威力表示,新出台的《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站在政府角度维持稳定,以前很多小区签订新合同旧物管就得走人,很容易产生纠纷打斗,不太妥当。但是现在新规定反而使情况变成旧物管不愿走,更让人头痛。但总的来说,只要把手续都做好,业主就能达到目标,但是仍然有很大困难。
  孙威力强调,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无论政府出台多好的办法,都很难实施。“有规定和没规定都是一样,除非重视业主委员会的作用,有业主委员会这个主题才可以合法处理这个问题。”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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