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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IT产品招标采购的排他协议【一】
发布日期:2006-10-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6

    在IT产品招标采购中,经常会遇到采购人指定品牌采购问题。在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采购人通过与某些供应商签订形式各异的协议等方式,“名正言顺”地把其它供应商排挤在外。实际上,这也是指定品牌的一种形式,应引起政府采购机构的重视。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学校采购一批投影机,在对采购方案进行论证期间,该校组织人员通过市场调查、考察、比较,并邀请了部分品牌投影机经销商到学校进行现场演示,最后确定了三种投影机为备选品牌。校方经与这三家总经销商协商,将演示后的投影机样品封存在学校,并与其签订了“产品封存协议”。协议规定无论是哪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必须在三家中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投标品牌,并要取得其经销授权书,否则就不具备投标资格;经过招标,无论哪家供应商中标都必须在其取得授权书总经销商处订货、购货,否则校方将不予接收。该校在向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项目委托时,将其与三家投影机经销商签订的产品封存协议也一并提交给政府采购中心,并要求将协议的内容作为校方的特定条件,即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取得这三家投影机经销商针对本项目的产品授权后方能参与本项目投标,否则无投标资格。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校方的这些要求很明显是排斥了其它品牌,是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一种形式,建议校方对其提出的限制性条件作出修改。但校方认为他们并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不存在指定品牌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不同意对原来规定的条件作出修改。

    两种意见相持之下,政府采购中心在最终还是接受了学校的要求,并把这一特定条件写入招标文件,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必备的条件之一。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大部分投标人都提交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三种投影机经销商出具的授权书,但有两家投标人却是提交了规定品牌的另一家经销商出具的授权书,他们认为这种品牌的投影机在国内有五家经过厂家授权的经销商,这五家经销商都是经过生产厂家授权了的,都可以向下一级经销商授权并供货,他们同时还出具了生产厂家的有关证明文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一部分评委认为,遵守招标文件规定是投标人应尽义务,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就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判定其为无效投标;而另一部分评委认为,这两家公司虽然没有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他们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是有效的,其投标资格应该是有效的。这两定公司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去做,但也不能据此判定其投标资格无效,理由是招标文件本身就存在暇疵,规定供应商只能在有限范围内选择投标品牌并必须从特定渠道购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经过讨论,评委会最终认定这两家公司投标资格是有效的。

    从这个案例中,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思考:

    一是学校规定投标备选品牌的做法是否正确?从案例中可以得知,校方选择三种投影机作为备选品牌,从形式上看是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从实质上看仍然是指定了品牌。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投影机品牌较多,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国内外知名品牌,都适合用于教学,并非只有这三种品牌。而校方在众多品牌中只选择了三种,很明显是作了品牌限制。这种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是违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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