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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向采购人说“不”又如何
发布日期:2006-10-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8

    “这个项目我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你们为什么不批?”

    “审批采购方式是你们的权力,就给我们批成单一来源吧!”

    在实践中,有的采购人为了达到向“意向”供应商采购的目的,常常以设备特殊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等为由,要求监管部门批准其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操作采购项目。面对采购人“软硬兼施”的无理要求,监管部门感到为难。“拒绝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可能大发雷霆,甚至采取‘种种手段’阻碍采购活动开展;批准其申请,置挥邢嘤Φ姆梢谰荨!币晃患喙懿棵鸥涸鹑怂怠?

    事实上,采购人的无理要求应该被拒绝,是没有异议的。可是监管部门的难处在于这个“不”字怎样说出口。

提供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条件,但有的采购人却无视法律规定,执意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在面对采购人的无理要求时,我们要求其提供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律依据。不能提供法律依据的,不予审批。”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孙学鹏说。

    “处理这种情况沟通很重要。我们会拿出法律规定,并向采购人进行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面对面的沟通和解释,一些采购人的看法还是会改变的。”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处长丁焕利表示。

进行网上公示

    面对采购人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要求,湖南省巧妙地设置了一道“过滤网”。
 
    湖南省在《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审批表的同时,应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也可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依法选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原因及该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公告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是否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不用和采购人争论是否应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要把采购信息挂在网上,五个工作日过后,如果没有供应商提出异议,就可以视情况批准采购人的申请。如果有人提出异议,那么采购人的无理要求就不攻自破了。”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彭雪宝说。

    湖南省的做法对监管工作来说是一个新尝试,是值得肯定的。但有人对此表示了担忧。孙学鹏认为,五个工作日有些短,大约相当于公开招标公告期的四分之一,如果供应商没有看到信息怎么办?

    “没有供应商提出异议是一个表面现象,会不会有供应商‘集体’串通的行为发生呢?这也是需要警惕的。”丁焕利这样认为。

    丁焕利介绍了常州市的做法,常州市的政府采购已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供应商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要求采购资金支付时,除了要提供验收单等相关文件外,还要提供监管部门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文件,没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文件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不批准采购人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项目履约结束后,供应商不能获得货款支付,这样供应商就不会参与采购项目了,采购人向‘意向供应商’采购的目的就会落空。”丁焕利总结道。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刘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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