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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为何不能直接提起诉讼【一】
发布日期:2006-10-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0

     编前:我报第529期第四版刊登了《将质疑作为诉讼前置程序 合理吗》一文。在此文中,作者认为,由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是委托关系,当采购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时,这种委托关系也就是一种行政委托,同时因委托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这样,在采购过程的前契约阶段,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行政法律关系。那么,在这一阶段中,无论是作为行政机关的采购人还是委托行政机关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发生纠纷,都可以视为行政纠纷。
    按照作者的观点,既然属于行政纠纷,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未规定供应商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显然与作者提出的观点相背。

    也有业内学者认为,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生的纠纷完全属于民事纠纷。

    可是就在2005年,丰台法院也曾经认为某次政府采购中一医疗器械销售公司与招标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而是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而且这一判定得到了北京市二中院的支持。

    那么,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生的纠纷,是属于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供应商是否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权利救济呢?

    ■   本期嘉宾  

 


    薛刚凌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咨询组成员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理事,决策科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王周欢: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专职法律顾问,兼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副教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起草工作。  

 

    何红锋: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培训”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主讲教师,建设部招投标师资培训主讲教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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