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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案和评审应“滴水不漏”
发布日期:2011-09-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53
    基本情况
    蓬莱市水城气体顶压自动消防给水设备招标项目,经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后如期开标。共有6家企业参与投标,其中北京A公司报价70万元,黑龙江B公司报价62万元。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最终B公司以最低价成为候选中标人。此后,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
    公告期间,A公司针对中标结果向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书面质疑,质疑招标文件中所要求采购的是水力气控式消防设备,而中标的B公司的产品是以电磁阀作为控制方式,根本不是水力气控式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对此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处理过程
    接到质疑文书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各投标人在勘察现场后,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最优的设计方案投标”的表述,认为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的方案进行优化调整,B公司的控制方式就是对设计方案的优化,因此维持原来的中标结果。A公司不服,继续对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发出质疑文书,并同时向市长信箱进行反映,以期通过行政渠道更改招标结果。
    出现这种情况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了汇报。蓬莱市政府采购办经仔细分析,发现评标委员会对此次招标项目评审有不细致、不完整的问题,决定立即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除原评标委员会评标组长留用外,其余专家另外抽取。新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6家企业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审,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气体顶压消防设备的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是实质性内容,除北京A公司外,其余5家投标文件的控制方式均为电磁阀式控制方式,虽然招标文件中有“各投标人在勘察现场后,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供最优的设计方案投标”的规定,但不能改变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要求的实质性,“最优的设计方案”也只能是在水力气控式处理方式基础上的优化。同时提出了两条处理意见:一是由于只有北京A公司一家企业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效报价不足3家,予以废标。二是气体顶压消防设备的控制方式不只有水力气控式一种,在之后的招标文件中不必指定具体的处理方式,只要达到气体顶压消防灭火要求即可。
    基于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处理意见,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重新对北京A公司的质疑进行了答复,并通知其他投标人。择日开标后,山东C公司以48万元中标。
    案例启示
    总结此次案例,有以下几点启示:
    1.对于技术性的方案、设计等项目,应事先组织详细的技术论证,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使设定的技术参数、方式和方法不形成技术垄断和壁垒,通过市场的有效竞争,体现出招标投标的效果。
    2.质疑是供应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应该把质疑处理作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项正常工作对待。应积极引导供应商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定程序进行质疑,以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争取在合法、有效的范围内圆满解决。
    3.从精选、严格的角度出发,选出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专家参与招投标,监督、引导他们认真履行评审职责,为招标项目负责,为采购人和供应商负责,使招标活动有正确合理的结果。
    4.处理供应商质疑时,采购人和招标代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步骤进行,多沟通、多倾听,尽可能多地引入专家意见,认真对待每一个质疑,否则容易引起混乱和麻烦,甚至升级到投诉或诉讼。(作者单位:山东省蓬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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