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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应实行“四公开”
发布日期:2011-09-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38
    时下,不少地方和单位对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都能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认真、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但对中央预算内的基建投资项目,有的办理了政府采购,有的办理得不规范,甚至还有少数地方没有实行政府采购。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范围广、项目多、数额大,而且有绝大多数是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为此,笔者认为:要加强对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政府采购管理,严格实行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方式和监管措施“四公开”。
    采购项目公开:就是对中央预算内安排的投资项目,不管是哪个行业、哪个部门和单位的都应公开,不管金额大小和由谁主管要如实公开,而且公开得越细、越具体,越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人为的钻政策、规章的空子。
    资金来源公开:就是要公开每个项目中中央、省、县(市)计划安排投资多少,实际各级到位多少,准备安排用于项目中的哪些事项。从不少地方的实践来看,对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资金,不管来自哪个渠道、金额多少都应列入公开范围,这样就能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
    采购方式公开:即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哪些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哪些采购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哪些属于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项目,尤其是对通用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取协议供货的要公开其范围、限额、标准、期限和采购程序,让大家都知道各项政府采购项目应该怎么做、怎样做合规。
    监管措施公开:一是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出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具体监管措施向社会公开,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做到按章办事,违章必究。二是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既要各有侧重又要形成合力,以避免在查处问题时政策掌握不一、处理轻重不一的现象发生。三是重在处理。政府采购中搞不搞违纪违规的关键在人,因此,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时,对应移交司法机关作刑事责任处理的,就不能用纪律作处理;对应作纪律处理的,就不能用批评教育了事。这样才能收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社会和群众满意的效果。(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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