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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掐头去尾”于法无据
发布日期:2011-09-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96
  近日,某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一批中小学多媒体设备。
  
  招标文件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几天后,该项目的评标活动如期举行,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由于参加此次投标的供应商较多,在评审过程中,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供应商分数的精确度,可以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方法评审。
  
  “按此法去掉两端的分数后还有5个评委的有效分值,也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的规定,是一种创新尝试。”
  
  对于该评委会成员的提议,评审专家和该政府采购中心有关项目负责人的意见不一。
  
  而评审活动已经持续4个小时了,这时仍有很多招标文件未评审。这种情况下,在场的所有人也就都同意了这位评委会成员的提议。
  
  经过将近8个小时的评审,本次采购项目终于有了结果,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也长舒了一口气。但令他没想到的是,这种“创新”却给政府采购中心带来了质疑投诉,供应商认为这种“综合评分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也判定这种“创新”没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评分,最后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总得分。
  
  “《政府采购法》没有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的规定,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依法操作,只能招致质疑或投诉。”监管部门该负责人表示。
  
  事后,再回想起这件事,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项目负责人终于回过神来:“虽然这种做法各方都认为公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避免评审过程中主观因素左右评标结果的情形,但对于政府采购中心而言,依法操作比不合法的创新重要得多,政府采购中心不能随意创新。”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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