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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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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举报不受投诉处理期限约束
发布日期:2011-09-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979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近日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信称在日前召开的一个工程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材料是伪造的,属于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接到举报后,该中心将举报的情况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做了汇报。随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当地纪委、监察、建设、工商部门对举报的内容和该公司提供的资质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经鉴定,该公司证明材料的部分印章确实系伪造。随后,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意见取消了该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处以三年之内不允许参与该市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对此,该公司表示不服,认为采购中心和采购监管部门并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处理,向当地法院提出了起诉。法院认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举报处理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举报处理不等同于质疑投诉处理。
  
  对此,政府采购业内专家提醒,通常情况下,以下情形不属于供应商投诉,可以不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和相关时限的要求处理。这些情形具体包括: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转办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反映;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群众来信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的情况反映或者举报等。
  
  该专家同时提醒说,出现以上情形时,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处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处理;处理举报时,可以参照供应商投诉处理程序进行,但处理期限不受供应商投诉处理期限约束。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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