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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受严惩
发布日期:2011-09-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73
  日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以中山某展示用品有限公司在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为由,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该公司被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一年内参加佛山市顺德区行政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据悉,此事件源于之前该公司参与顺德区镇两级行政服务中心门楣标志招牌采购项目的投标。开标环节,该公司被发现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投标无效。负责组织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此情况上报顺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所提到的顺德区财政局对供应商的处罚决定。
  
  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科长何永健表示,评审专家发现,该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某份材料存在抽样日期及验讫日期与报告样式不吻合等诸多不合规之处。投标人提供的是几年前的证书和材料,因此在投标文件中出现了检验报告抽样编号前后矛盾的问题。这样的投标文件显然不合要求。
  
  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的处罚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但因为该公司此次的违规行为对该项目的招投标影响较小,于是对违规投标人作出了上述处罚。
  
  “在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类似这样投标材料不真实的情况时有发生,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必须做到严格执法,凡事依据法律程序处理,该罚则罚,便可减少这种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的行为。” 何永健表示,监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绝不姑息这种行为。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本次投标失误的原因是自身和生产厂商之间沟通不畅,因此产生了投标材料前后矛盾的问题。“我们会通过这件事汲取教训,在一年期限过去之后,我公司还会考虑参与佛山市顺德区的招投标活动。”该负责人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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