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3日 星期四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防第二中标人“高价”中标行为[二]
发布日期:2006-10-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7

    三、案例分析。对任何一个投标人来说,其投标报价总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都是结合了多种因素,并经综合决策后才作出的。一般来说,投标人是不会“轻易”放弃其中标机会和资格的,而如果投标人一反常态,再“否定”其报价,特别是放弃其中标资格,那就肯定会存在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上述案例也不在少数,反映了绝大多数“弃权”商所共同耍弄的舞弊行为,可以说是他们惯用的“弃标”花招伎俩,大家必须要予以提防,并注意识破各种“放弃中标资格”现象背后所隐含着的各种不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在评标结果出来后,当第一中标人的成交价与第二中标人的报价相差较大时,往往就会导致这两个投标人相互串通作弊,共同谋取更多的不法之财,其手段正如我们在上面所发现的那样,即,第二中标人向第一中标人支付回扣或好处费,以收买第一中标人放弃其中标资格,这样,第二中标人就可以以较高的成交价中标,从而使双方都各有利可图,这就是实际工作中出现得较多的“放弃”中标资格的不法阴谋。

    四、防范措施。其实,放弃中标资格的因素可能会较多,但无论其中是否会有违法乱纪行为,都会严重地干扰了招标采购的市场秩序,对此,我们必须要注意防范,并加以遏制。

    1、在没有调查清楚第一中标人“弃标”原因的情况下,不要轻易让第二中标人中标。我们从上面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第二中标人如果有望以高价“中标”时,他们就会通过“收买”方式,让第一中标人主动“弃标”,这样,双方就会达成“默契”,共同“通谋作舞”,以谋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对此,我们必须要对实际工作的“弃标”行为进行严格的调查,不要让第二中标人轻易就中标,而如果发现第一中标人和第二中标人之间真的发生了一些“收买”等舞弊行为时,那不但不要让第二中标人中标,还必须要进一步处罚第二中标人,以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维护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2、针对不同预算金额的采购项目,要科学设置不同的投标保证金,以加大对投标及履约行为的约束力度。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甚至于不少的地区,他们一般不根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大小来设置投标保证金,而是习惯地要求投标人只缴纳3万元现钞作为投标保证金即可,这样,一旦遇到采购金额较大的招标项目时,投标人就会大肆进行各种形式的舞弊行为,诸如共同高价围标,中标后再弃标等,而不再“在乎”这区区的3万元保证金。为此,任何一个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要根据采购预算的大小科学制定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既不能太低,要对投标人有一定的约束力,让其有一种违法“得不偿失”的风险意识,但也不能太高,因为最终的中标人只有一个,否则就会影响投标人流动资金的周转。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崔建才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