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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招投标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54
  记者12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草案送审稿)》开始公开征集意见。草案送审稿提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串通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操纵评标结果以及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年内禁止参加评标活动。
  草案送审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违反办法规定未公开招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招标人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有不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格而进行代理,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在承揽代理业务时提供虚假业绩、信用状况、人员资格等行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串通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操纵评标结果的、不能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年内禁止其参加评标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恶意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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