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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记录岂是“可有可无”
发布日期:2011-09-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66
  采购活动记录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撰写的采购活动情况报告,是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长期保存,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时常忽视采购记录。

  忽视表现为“六不”

  不记录  一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办理采购项目时,很注重程序规范,不注重采购活动记录,一些人认为只要规范操作就行,记不记录不就和“会议记录”差不多吗?没什么作用,在代理机构普遍面临人少事多的情况下,记录是“自寻烦恼”。还有些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招标项目需要做记录,而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则可“忽略不记”。

  不及时  在招标采购现场,会遇到投标供应商质疑、评标标准商讨、废标、中标结果确定等重大事项,这些均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采购人、代理机构时常忙于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决定,疏于记录,即使事后“补课”,也难免有出入。

  不完整  有的只对开标等活动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对采购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非招标方式原因等前期活动未做记录,对确定中标人原因、合同价格等采购后期的活动情况亦未做记录。还有些采购活动记录篇幅很长,可对邀请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这类关键性内容则“略写”。

  人不专  没有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采购代理机构因人手紧张,一人身兼数职,专人记录很难保证,有主持人兼记录的,有公证员兼记录的,有监管人员兼记录的,有的采购活动记录出现多个笔迹,谁有空闲谁记录。

  不真实  因多种因素影响,缺乏真实性的采购活动并不鲜见,有记录人员“握笔三分主”,自以为是地妄加撰写的,有应付上级检查事后“按正常套路”补课的,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伪造、变造采购活动记录的。

  不安全  采购记录应装订成册,归档保存,以确保文件的安全性。一些采购记录未得到妥善保管,被随意摆放,更为严重的是有些采购记录被当作“废书报纸”处理,还有些人为逃避责任伺机隐匿、销毁采购活动记录,以图“查无对证”。

  确保几大要求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记录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这些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还应该确保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以使记录具有意义。

  及时性  明确专人负责采购活动的记录,记录人员要在采购活动的“第一现场”记录活动“实况”,一个笔迹记录到底,采购活动结束后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活动记录。其他人员不应兼作记录人。

  完整性  无论是招标采购还是非招标采购,一个完整的采购活动记录应是对采购全过程的综合反映,既包括采购活动前期情况、采购活动现场情况,也包括采购活动的后续事宜,采购记录不是“会议记录”,而是重要的采购文件。

  真实性  真实性是采购活动记录的价值所在,现场记录人员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搞好记录工作,对活动情况不粉饰,保持“原貌”,更不得伪造、变造采购记录。监督人员、公证人员、采购人代表应在采购活动记录文本上签字核实。

  安全性  所有采购活动记录应及时整理装订,专档保管,严禁擅自变卖、隐匿、销毁,采购活动记录还应做好“备份”,将活动记录输入计算机,制成光盘,长期保存。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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