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3日 星期四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一宗投诉案件折射出普遍的行业问题
发布日期:2006-10-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9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且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可以提出异议或书面投诉,这种合法权益无论是招标人,或是评标委员会,还是行政监督机关都应当予以尊重,特别是赋有查处权利的行政监督部门更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或者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受害人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诉讼;如果投诉人捕风捉影,捏造事实或者不尊重法律规定、以小见大无理取闹,以此胡乱纠缠政府领导、恶意投诉,也应当受到应有的处理。
  
    但在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完善之际,特别是亟待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工作人员或监督机关,在慎重对待每一起投诉案件的同时,作为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或涉及到的招标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建筑供应商、评标专家在反思、领悟之后,也应进一步加强学习,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这是非常必要的。笔者现就一宗典型的投诉案件做些剖析,希望对招投标市场的有关各方都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招标经过及投诉事由
  
    2006年5月7日,某市兴建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厂房及其管线等配套设施工程发布了信息,正式对外公开招标。因节约时间,迎接省市检查,经市领导同意采用资格后审的办法,让有意向的供应商在报名时可以直接购买招标文件。
  
    6月6日上午9时,开标、评标活动在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如期举行。以办公楼、厂房的土建、水电为内容的第一标段,共有八个建筑供应商投标竞争;以泵站(含泵站)到厂区管网工程施工为内容的第二标段,共有五个建筑供应商投标角逐;以老城区污水管线工程施工为内容的第三标段,共有四个供应商投标争夺。
  
    经评标委员会四天的紧张评审,三个标段的评标结果全部产生。一、二标段产生1-3名中标候选人,而第三个标段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依据国家七部委12号令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了三标段招标失败,建议重新招标的结论。
  
    并于6月10日下午3时,向所有投标人并在有关网站上公布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6月13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接到了第三标段投标人X的投诉,X还向市委市政府及纪委、监察、信访、检察等部门作了书面反映。
  
    X投诉书的主要问题有三个:
  
    一是以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应如此要求,评标委员会也不应作为投标人废标否决的理由。
  
    二是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为宣布流标,重新组织招标,违反了相关规定,因为参加第三标段投标的人有四家,超过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三家合法投标人,就可视为产生了有效竞争,应确定有效投标人最低价的投诉人为中标人。
  
    三是评标委员会现场内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定向否决投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二、调查情况
  
    由市纪委监察局和建设局及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人员共同组成的调查组,对有关方面展开调查。
  
    第一、以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不应将其作为否决投标人的废标理由。
  
    据查,《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载明“本招标文件所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必须有类似工程业绩”,招标文件还载明“由招标人、评委在开标后,对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存在法律依据,并作为废标理由是符合约定的,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
  
    第二、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为由宣布流标,重新组织招标,违反了相关规定,因为参加第三标段投标的人有四家,超过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三家合法投标人,就可视为产生了有效竞争,应确定有效投标人最低价的投诉人为中标人。
  
    据查,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只有两家时,是否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原评标委员会还是很慎重的。市招标投标监督人员当即提供了《文件汇编》,并建议评标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学习、研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XX号文件中具体条款精神,做出公正的结论,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各位评委针对“L、A、S和D 四家投标人中:A家应没有业绩,其报价为675.9万元;S家只在交通工程中做过收费站排污管道工程,其报价为713.8万元;只有L和D家提供了污水厂管线工程业绩,其报价为1100.89万元和1219.784万元;而且其报价远远高于A和S的报价”的现状展开了讨论。
  
    为了增强科学性和公正性,每位评委发给一张白纸,要求独立地将各自的意见和理由写清楚,交给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汇总。结果7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尽管该标段有四家投标,但因报价相差较大,且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缺乏竞争性,应否决所有投标,建议重新招标。
  
    这个结论既是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第27条的规定,也正是招标文件载明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精神,属于评标委员会正常行使的权利,不存在违反规定问题。
  
    第三、关于“评标委员会现场内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定向否决投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问题。
  
    据查,6月6日,此工程开标、评标时,本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人员自始至终的参与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除本市随机抽取的三名专家外,还从临近省属重点市的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了两名业务水平较高、又有此类招标工程评标经验比较丰富的两名专家,以及两名招标人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在熟悉招标文件时,由于工程招标采用的是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首先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二级以上(含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且证书经年检合格,且有类似工程业绩”的“类似工程业绩” 表述不够明确。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二、三标段的规模与新、老城区污水管线工程施工必备的工艺和技术等实际情况,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对类似工程的解释精神和《招标文件》中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的要求,经充分讨论,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将“500万元以上,采用顶管施工方法的管线工程项目”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标准的统一尺度,并有记录,全体评委还签了字,有关监督人员也签了字。显然不存在定向否决投标人问题。但评标委员会用这种使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违规行为,应予纠正。
  
    为了慎重起见,调查组要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第三标段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处理投诉意见的依据。在熟悉招标文件时,评标委员会商定:严格按照其载明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即做过“污水处理厂管线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和项目经理。
  
    经评审,L、A、S和D 四家投标人中:A家应没有业绩,S家只在交通工程中做过收费站排污管道工程,只有L和D家提供了污水厂管线工程业绩,且L、D的报价与A、S报价相比悬殊较大。
  
    因此,评标委员会经过充分讨论,一致以招标文件载明的“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由招标人、评委在开标后对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及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规定为由,认为4家投标中有2家没有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投诉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仍表示不服,认为明显的存在着倾向性,并多次要求政府领导承诺让其中标,否则,上访不止。
  
    随后,招投标监督机构的领导人又请示市领导并同意,到临近市区请骨干专家复审,结果还是殊途同归:“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派遣专人带着机关文书到投诉人X单位郑重指出其错误行为,并告之“如不改变错误认识,仍不依法办事,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企业做出处理”。
  
    三、几点建议
  
    (一)投诉人不仅要知法、依法,还要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应该说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供应商的护身符。一应注意时效性。那就要知道自己在从事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哪些、时效有多长、维权需要提供哪些合法手续、启动哪些程序等等,因此,全面理解和正确应用法律、法规是维权的前提。
  
    投诉人X如果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澄清时间(招标文件下发三日之内)内向招标人就“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的问题,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招标人必须予以答复;如对其答复不满意的话,就可以在十日内向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投诉这一事项,应该得到合理合法的答复,就不会导致权利丧失的问题。
  
    二是投诉应向政府职能部门送达。在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投诉之际,不可同时再向纪委、监察等进行多头投诉。
  
    因为处理政府招标采购投诉事宜的职能在财政、建设、卫生、交通、水利等专业项目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这是法律法规规定了的、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监督与管理,当然就包括投诉事宜的处理,而这些主管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的办事机构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代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事宜,不是纪委、监察院部门,更不是法院、检察等政法机关。如果对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处理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应理性维权。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投诉的问题存在调查不能公道地反映事实本来面目,处理时避重就轻,草草了事,严重不负责任的或者拖而不查、严重失职的行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的领导或政府领导反映,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处理部门的失职行为。
  
    对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在认真调查事实情况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了决定,达到了处理或者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以后,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了有理有节的解释,并能说明问题时,应该就此为止。
  
    投诉人却不可凭自己想象推断“有人是偏袒了另一方,不给自己中标机会”;如果吃透了法律法规精神且有真凭实据,那就应该坚决讨个公道的结果;否则不宜盲动,更不宜盲从。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投诉事宜,并对其书面处理意见尚有疑虑的话,就应更加理性地分析自己疑义的正确性了,却不可片面理解或者偏听偏信,任“死理”走,否则会影响企业自身的形象。
  
    因为尽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程序不是法规要求的必经程序,但一般情况下,多一个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结论,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出的结论,会更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明确清晰
  
    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是保证招标项目成功的前提条件。对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仅表述为“且有类似工程业绩”显得空乏,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类似工程的层次、跨度、结构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用数量上限制,且在文字表述上应清楚明了。
  
    如果对类似工程的具体要求不很清楚,可适当征询有关供应商和行业专家的意见,甚至可以通过让相关供应商提交计划书形式实现,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征询意见都应当具有一定的透明度,并不得在之后的招标文件中体现不合理的倾向性。这不仅为有意投标者是否投标提供方便,也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提供准确的依据。
  
    如果招标文件对投标企业的资格要求不清晰或者对项目的标准、规范等要求不明确,则一方面会给以后的评标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也会给拟投标的建筑供应商在估算成本、核算投标价格上带来困难,还会造成投标企业带来决策以及预计投标风险,容易造成投标人抱着侥幸心理,也容易出现投标人恶意竞标,还会出现低价中标而无力履约或者报价过高无功而返的境地,对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也具有一定的破坏性。
  
    (三)慎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招标项目都有可以采用资格后审。但由于采用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是开放、敞口式的特点,任何自以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建筑供应商都可以参与竞标,难免会出现少数滥竽充数、没有竞争力的供应商趁机而入。
  
    事实上也是如此,这已给招标项目的评审工作带来很大麻烦,尤其是重大、复杂的或者说特殊工艺的建设项目,更易出现挂靠、借用资质等“冒牌货”,这不仅会大大增大评委会的评标难度,增大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难度,还会大大增加招标投标的成本,也会给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处理增加难度。这一点,也作为笔者对青睐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敬言。
  
    (四)应注重管理,着力提高评标专家的评审水平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评标专家为主的评标委员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日常管理中应坚持不懈的抓好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强化制度抓落实,多方位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力求锻造“又红又专”专家队伍。具体要做到四到位:
  
    一是培训到位。系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基本知识,请省内外业务骨干作辅导,安排内外交流,邀请同级纪委领导讲解职业道德与反腐败方面的课题,还可请受聘的社会监督员介绍社会上对招标投标工作、尤其是对评标方面的反映。既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又进行辅导业务,还应明确专家队伍的发展方向。
  
    二是交流到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评标专家座谈会,做到会前有课题,专家会间有准备,会后有整理,研讨评标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制定处理方案。
  
    三是查处到位。凡是违规违纪案件,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因评标专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水平问题,应记入个人考核档案;对其工作失误而引起的投诉事宜,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
  
    四是考评到位。每次评标结束后,监督部门要发给《某某工程建设评标专家评议打分表》,请招标人、驻场监察员和公证人员、外地评标专家给本地专家评议打分,填入个人档案。每半年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提出批评或按法处理。
  
    (五)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仅要依法行政,确保公平、高效地处理投诉案件,还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信用体系。
  
    第一、必须依法行政。赋予投诉处理职能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只有全面领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的精神实质,注重查处事宜的各个环节,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也才能保护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职能机关的形象。
  
    从时间要求来讲,必须在收到投诉书五日内进行审查其投诉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诉处理条件,确定是否受理;如一般性案件,不能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通过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
  
    从投诉案件查处组织来看,对一般性投诉案件投诉专业项目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查处,对重大的投诉案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但共同研究的处理决定由受理部门做出。
  
    从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来看,符合回避规定的经办人必须回避,否则,不可能因受理机构缺少人手等客观原因让投诉人口服、心服。
  
    从查处过程来看,应当调取、查阅及复印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事实、经过,并注意从细节处寻找佐证,客观公正地反映违规事实的本来面目,必要时可听取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还可以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从工作方案来看,不仅要注意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还要对查处的具体实施方案注意保密,防止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活动给查处工作带来不应有的麻烦。
  
    从违法程度来看,如果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认定存在违法行为,或者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被认定影响中标、成效结果,无论已经影响还是可能影响,都应根据所处采购活动阶段的不同,受到相应的处理。
  
    从投诉处理决定书的规范性来看,除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主张应作简单的表述外,重点应对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必要时也可对被投诉人答辩及请求、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表述清楚,同时,必须要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应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
  
    对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表现的不良行为、处理或处罚情况、公示的媒介和时间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做出具体表述,公布于众。
  
    还可以与监察、检察、建设、财政、工商、药监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相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形成预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招标采购不良行为和公示工作机制;对在依法查处不良行为时,发现涉嫌违纪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来源:政府采购网    作者:明炜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