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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诚信供应商将享受加分待遇
发布日期:2011-08-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02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 实习记者贾璐 通讯员 辛红艳报道 从2011年9月1日起,黑龙江省大庆市诚信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将可享受适当加分的待遇。不良行为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参加该市的政采活动。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参加政采活动的,在评标时将给予其适当减分。
    这是日前出台的《大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上述规定。
    据记者了解,大庆市财政局结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日前制定了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交易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办法》规定,对于该市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诚信情况,并在黑龙江政府采购网设立诚信档案专栏,公开披露供应商诚信情况,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诚信档案进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实行“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对供应商分别在投标阶段和中标阶段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详细说明。诚信档案分为诚信供应商库和不良行为供应商库。对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年底对诚信档案进行更新,但不包括在行政处罚期内的供应商。 
    同时,《办法》提出,每年年底,将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年度供应商投标、签定合同、合同履约和售后服务等情况,评选出诚信供应商候选名单,将诚信供应商候选名单广泛征求采购人意见,同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并根据向采购人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果,初步拟定诚信供应商名单报财政部门最终审核确认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录入诚信供应商库。财政部门颁发诚信供应商证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诚信供应商名单。
    此外,《办法》规定,根据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将给予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投标保证金和罚款等处罚。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将不诚信供应商录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库。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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