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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项目须由集采机构操作
发布日期:2011-08-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31
  “谁曾想到Q医院竟然未经财政部门的批准,私自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而我们作为中标供应商,却被告知中标结果无效,这期间投入的人力、物力损失该由谁来埋单?”近日,A公司代表说起这件事既气愤又无奈。
  
  令A公司代表无奈的事由Q医院的化疗设备项目采购引起。该项目采用的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截至开标前,共有5家公司前来投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决定,最终A公司以综合得分最高的成绩成为了中标供应商。
  
  A公司原以为接下来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并履约了,Q医院采购到的相应化疗设备也能尽早投入使用,为患者带去福音了。但令其意想不到的是,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Q医院被投诉了,理由是Q医院将应交由集中采购机构操作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私自交给了社会代理机构受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另外Q医院自始至终都未向该地财政部门报审采购计划,也属违规操作。
  
  该地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结果发现Q医院此次所采购的化疗设备确属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确应交由集中采购机构受理,同时该项目的实施应在采购人向监管部门报送采购计划经审核之后方可进行。因此,该地监管部门判定:Q医院化疗设备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废标后交由集采机构重新组织招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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